我国新旧法律法规都在与时俱进,处于新旧叠加的状态。无论是我国的民法、刑法,还是公司法,普通法院在处理时都是按照新的法律进行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新法颁布之前,旧法与新法会发生冲突。那么我就为大家梳理一下《公司法解释2》第18条的溯及力,如何理解它
如何理解《公司法》第18条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的溯及力,法律颁布后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法律。如果适用,法律将具有追溯效力。如果不适用,法律将没有追溯效力。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需要人们遵守。只有规则存在,人们才能遵守。没有规则,人们就不能遵守规则。因为人们无法预测未来的法律将要规范什么,法律不应该调整过去的行为,而应该只适用于未来的行为,即新的法律不应该具有追溯效力。对此,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不具有追溯效力……”
根据不追溯原则,2005年《公司法》不具有追溯效力,即:,2005年《公司法》施行前的民事行为和事项不适用本法,以前的民事行为和事项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发生贬值、灭失、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述情形是实际控制人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然而,任何原则都有例外。为了纠正法律体系中过时或错误的规范,有必要对不溯及既往原则作出例外规定。例外规定的目的与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是一致的,即有利于行为人。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首先确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单行条例不具有追溯效力”,然后规定“除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作出的特别规定外,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司法属于私法范畴,规范民商事关系。不溯及既往的例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私法自治精神,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有约定的,即使约定不符合旧法的规定,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新法的强制性规范,以当事人协议的效力为准。公司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中。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事项作出安排的,即使约定的内容不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它们符合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我们应该遵守协议,按照股东自治原则处理相关问题
其次,如果旧法无效,新法生效,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应适用新的法律,体现国家司法干预的原则。当国家解除管制或解除干预时,扩大了行为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从有利于行为人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新法的适用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原有的法律秩序,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关系朝着原有的约定方向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可以促进交易和流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的适用也应符合上述规定。如公司对外投资应优先考虑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其投资额不受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仍然有效
事实上,国家也有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二条和第十八条司法解释着重阐述了公司清算的法律约束。事实上,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设立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所谓的新法不应具有追溯效力
公司法全文和司法解释1234
2020年最新公司法解释二的全文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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