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大额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11:02:33 75 人看过

《大额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存款、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金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支付等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交易方为自然人,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超过1万美元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根据资金收入或支付情况,单边累计计算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反洗钱法可疑交易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疑交易标准如下: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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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8日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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