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六部门,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是青海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由六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明确了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即及时公正原则、一次救助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多措并举原则。
第二部分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即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
第三部分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第四部分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告知、申请、审批、复核、发放程序。
第五部分确定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以政府主导为主,同时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各级政法部门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和标准,认真审批、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定期监督审核,适时对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回访抽查。
第六部分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成立由党委政法委牵头,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和配套措施,测算资金需求,定期检查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
国家司法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82人看过
-
珠海市出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340人看过
-
青海出台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
261人看过
-
宁夏高院联合五部门出台《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399人看过
-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西宁出台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72人看过
-
青海四部门联合出台《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
369人看过
刑事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更多>
-
《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颁布实施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8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救助。同一案件的同一方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和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二)公平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类似案件的救助金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3)及时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职权及时提供救助。(4)属
-
法院司法救助制度是什么?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27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的交付、减少或免除诉讼费用的救助措施,减轻或免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负担,保证正常参与诉讼,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
2022年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规定有哪些原则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26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
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是什么?农村贫困家庭的救助措施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5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21号)、《吉林省关于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吉卫发[2003]59号)和《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04]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际,为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
-
国家实习制度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9《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体力劳动强度过大或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工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个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带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实习工作必须是学校和企业共同管理、共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