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包装物是随产品销售而出借给购货单位的包装物。出借包装物不收取费用。包装物在出借期间损耗的价值及发生的修理费用等支出在产品销售费用内列支。出租的包装物,除收取租金外,必须收取押金,用毕退还时,计算押金,押金退回。如果购买单位无法归还包装物,则以押金赔偿。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应作为其他销售收入处理,出租包装物的摊销和维修费以及破损损失,作为其他销售的成本处理。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包装物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筐、罐、袋等。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包装物指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为包装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并随同它们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给购货方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筐、罐、袋等。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2006年新的会计制度中,将包装物与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该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一)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二)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三)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四)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
出租、出借包装物的做账方法
480人看过
-
包装物租赁与出借的区别
207人看过
-
借出方和出借方有什么区别
286人看过
-
抵押物出租与出租物抵押有什么区别
425人看过
-
低值货物和租借包装物摊销的会计处理
197人看过
-
土地出租和转包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374人看过
-
五五摊销法出借包装物A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31五五摊销法出借包装物的会计分录:(1)出租包装物时: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2)收到出租包装物押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单位(3)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销售——共他销售(包装物出租)(4)出租包装物发生损耗,计算摊销时:借: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5)摊销包装物的修理费时:借:销售——其他销售(包
-
物业公司有权出租物业用房和装修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04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该条款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物业公司需要征求业主的意见,不能擅自出租物业会所和用房,应为无效条款。 如果因业主违反了有关装修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扣留或没收工具。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公司没有处罚权,这一规定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他人财产的侵犯,应为无效条款
-
出租、出租、转租、出售或者出售包装物的,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金?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03按照有关规定,随同应税消费品出售的包装物,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1)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与因产品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一起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
-
转让和转租出去有什么不同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1-16转让与转租有以下区别:转租一般只是使用权的转移,所有权一方只是收取一定的租金,供别人在限定期限内使用某物;而转让是把自己的东西让给别人,所有权、使用权等附属权利都随之转移。关于转让与转租有哪些区别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出租车承包方出租车主负什么责任?有合同,有出租公司?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1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条件的,首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无重大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那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没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逸情节的”。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