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35:28 252 人看过

--中国澳门政府法令第55/98/M号1998年11月13日核准

中国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仅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1款及第36条第1款作出修改。因本栏目已收录《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现录《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相应两款及第9章最后规定如下,其余条款读者可相应查阅该示范法。

第七条

(仲裁协议之定义及形式)

一、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决定将他们之间在某个特定法律关系上,不论是否属合同关系,已产生或可能产生之所有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之协议。仲裁协议可采取合同中之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之协议形式。

第三十六条

(拒绝承认或执行之依据)

一、在下列情况下,得拒绝承认或执行不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作出之仲裁决:

a)经援用仲裁决所针对之一方当事人请求,且该当事人向被请求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之管辖法院提出证据证明:

第七条所指之仲裁协议之一方当事人当时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之情况;或根据当事人所同意遵守之法律,又或未订明任何此种法律,而根据作出仲裁裁决之国家或地区之法律,该协议非为有效;

援用仲裁裁决所针对之一方当事人未获关于指定或任命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又或因其他理由不能行使其权利;

仲裁裁决涉及之争议非为仲裁协议之标的,或仲裁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然而,如在仲裁裁决内对提交仲裁之事项之决定得与对未提交仲裁之事项之决定分开,则仅可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中含有对未提交仲裁之事项所作之决定之部分。

仲裁庭之设立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协议不符,或当事人无此协议时,与进行仲裁之国家或地区之法律不符;或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仍未有约束力,又或作出仲裁裁决之国家或地区之管辖法院,或依其法律作出仲裁裁决之国家或地区之管辖法院已将仲裁裁决撤销或中止;

b)如法院认定:

根据澳门之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不得透过仲裁解决;

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与公共秩序相抵触;或

作出仲裁裁决之国家或地区亦会拒绝承认或执行在澳门作出之仲裁裁决。

第九章

最后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补充法例)

一、凡在本法规内无明文规定者,均补充适用六月十一日第29/96/M号法令。

二、仲裁协议并无订定,而当事人就有关事宜不能达成协议时,仲裁员及其他参与仲裁之人之报酬,为六月十一日第29/96/M号法令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总督批示所订定且可相应适用之报酬。

三、如有仲裁员并非常居于澳门,则在仲裁裁决内得于按上款规定所定出之报酬上另加一定金额,以支付该等仲裁员全部或部分交通费及在本地区逗留之全部或部分费用。

四、在仲裁裁决内亦得于按第二款规定所定出之报酬上另加为在本地区以外调查证据所支出之全部或部分费用,但该措施须被仲裁庭认为有需要作出者。

第三十八条

(开始生效)

本法令于公布六十日后开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2日 17: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事仲裁相关文章
  • 中国涉外仲裁的进展
    在中国大陆的外国投资者经常诉诸仲裁条款作为处理纠纷的安全选择。他们将选择一家外国仲裁机构进行听证和作出裁决。p>这一选择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外国仲裁机构可以提供中立和可预测的结果,因此可以管理风险,并且通常可以提前解决争议。一般来说,不得在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因此,任何仲裁裁决都是终局的,并在法律上可执行然而,最近的许多裁决表明,中国法院在决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时一直在适用当地法律商业合同本身的适用法律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然而,仲裁协议在法理上有所不同,独立于范围更广的商业合同,并未受到广泛重视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和实质性商业合同可能有不同的适用法律。选择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不寻常的,这通常不是问题,因为仲裁地法律的适用是与仲裁协议相关的法律问题上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令许多商业当事人感到惊讶,中国法院一直在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在去年的一个案例中,一家法院裁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应
    2023-05-07
    438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哪些部门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哪些部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以下部门:1.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2.国际仲裁法院:国际仲裁法院是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商事争端。3.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负责处理国际贸易问题的国际组织,其争端解决机制也非常重要。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机构。5.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是处理海洋法问题的国际法庭。6.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是处理欧洲人权保护问题的法院。二、商事仲裁的诉讼个性商事仲裁的诉讼个性有: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2.专业性。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
    2023-08-07
    65人看过
  • 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财政学上,社会福利被视为一种公共财。所以祇能透过政府设定制度来保护人们因为中断或丧失维持生活的能力以及补偿某些诸如结婚、生儿育女、抚养子女和死亡等事实而导致的费用。澳门政府的社会福利制度,自1989年起因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了过去单纯以社会工作司为主所负责提供公共援助和社会服务的福利架构。一、社会保障系统可说是一种供款式及强迫性的社会保险。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目的使受雇于他人的劳工,在年老、伤残,生病及失业时获得保障。基金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劳工及雇主的供款,再加上政府每年从本地区预算所转拨的1%,和本身和资产及投资收益。所以基金可说是由劳雇及政府三方面共同承担。在1994年底,基金的结存为3.5亿元。据1993年10月18日第96/GM/93号批示,劳工须在基金会登录方为受益人,而雇主亦须登录为供款人、目前劳工之每月供款为10元,而雇主则须为其本地劳工每名每月
    2023-04-24
    453人看过
  •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
    (一)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上诉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建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是权利救济的需要。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告制度。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报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据,违背私法权利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可能导致期限的延长,有违仲裁经济性的价值取向,不能从根本上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当今仲裁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一般都确立了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的复审制度,虽然立法上规定有所差别,但其赋予当事人救济权的做法却是一致的。建立撤消涉外仲裁裁决裁定的上诉制度,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条件。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所作出的裁定不服时,赋予其选择上诉与否的权利,体现了程序对权利的救济规则。上诉程序的构建主要根源于审判制度本身是一种所谓“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因为“即使法律被仔细地遵守,过程被公正、恰当的引用,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果”,“这就注定了每一次审判都
    2023-06-12
    415人看过
  • 中国仲裁员制度之演进
    至少在1912年,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中国得以确立。但当时所谓的商事公断处只是一种调解机构,加上中国在1949年之前一直处于战争环境,所以在此之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的仲裁员制度。1949年以后,中国仲裁制度是区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情况而确立的,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的先导。受前苏联仲裁制度的影响,关于涉外仲裁,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5月6日举行的第215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依据该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1956年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同年4月2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身)成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本国外贸、商业、工业、农业、运输、保险及法律方面聘请了21位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这些委员同时也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首批全部仲裁
    2023-06-06
    262人看过
  • 涉外律师业务范围,涉外仲裁部门业务范围
    一、仲裁委员会第十四届委员会工作情况1998年以来的这三年,是世纪更迭、承前启后的关键历史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我国对外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得到迅猛发展。以经济发展为依托,我国的仲裁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遵循仲裁委员会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所确定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实施《仲裁法》,适时修订仲裁规则,以办案为中心,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开拓仲裁业务,保证办案质量,加强程序管理,加强人员培训,加强调研宣传,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速了我国经济贸易仲裁工作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一)受案和结案情况1998--2000年这三年中,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980件,其中北京总会1289件,包括2000年受案410件;上海分会364件,包括2000年受案123件;深圳分会327件,包
    2023-06-12
    313人看过
  • 我国涉外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检讨与重构
    内容提要法院应否监督仲裁的实体内容,理论界尚有争议,并形成了全面监督说和程序监督说两种观点。中国的仲裁立法改革应该超越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之间的狭隘对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原则上不监督,但在当事人协商同意时可监督仲裁实体内容的涉外仲裁司法监督模式。关键词涉外仲裁司法监督意思自治1995年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针对其中所规定的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之司法监督的双重标准,学术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论争,其核心内容为国内法院应否监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内容,并由此形成了全面监督说和程序监督说两种观点。本文拟结合世界各国仲裁司法监督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围绕上述两种截然相对立的观点,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的仲裁立法和实践情况来看,世界范围内对涉外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国内法院非因公共政策原因,不介入涉外仲裁实体问
    2023-06-06
    379人看过
  • 外国律师和外国仲裁部门的业务范围
    I。第十四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1998年以来的三年,是世纪交替、承前启后的关键历史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快,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发展迅速。依托经济发展,中国的仲裁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遵循第十四届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仲裁法,适时修订仲裁规则,以办案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发展仲裁业务,确保办案质量,加强程序管理、人员培训、调查宣传,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了我国经贸仲裁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一)1998年至2000年三年,,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980件,其中北京市总工会受理案件1289件,其中2000年受理案件410件;上海分行364例,其中2000年123例;深圳分公司受理案件327件,2000年100件,财务纠纷金额204.85亿元,其中148.35
    2023-05-07
    270人看过
  • 现行涉外仲裁裁决制度的法律禁区
    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结论的法律效力问题,即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发生即时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许当事人上诉(广义上还包括抗诉、申诉)的问题。目前,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结论是以法院裁定这种唯一的形式发布的。这种法院裁定可否上诉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明确的依据首先,在法律层面,《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已经对可以上诉的法院裁定划定了明确的范围,即不予受理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其中并不包括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以及撤销、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其次,在司法解释层面,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关于当事人
    2023-06-05
    485人看过
  • 完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思考
    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但还存在许多立法上的问题和实践上的不足,与国际上的通行规定和做法尚有距离。一、规范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从规定来看,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一般只进行程序审查,而不审查裁决的实体问题。但是,在审查范围上完全重复了民事诉讼法“不予执行异议程序”的现成规定,而且许多内容存在不确定和遗漏的地方。1.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这与国外仲裁法相比,缺少了“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没有仲裁协议”与“仲裁协议无效”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前者属于事实判断,后者属于法律判断。另外,两者举证责任的负担也不同。若要证明前者,应由声称存在仲裁协议的另一方负举证之责;而要证明后者,应由提出撤销裁决的一方证明该项仲裁协议的订立存在
    2023-06-12
    443人看过
  •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五)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六)当事人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023-08-17
    140人看过
  • 中国的仲裁制度是怎样的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一)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①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②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③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④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2023-06-14
    272人看过
  • 浅谈澳门公司法中的公司秘书制度
    1994年的新《澳门公司法典》(草案)是一部极具特色的法典。(注:澳门现在正进行商法典的本地化工作,该商法典含公司法,但内容完全与公司法典草案相同,故此处仍以后者为依据。)在体例上它保持了本地区的特点,又借鉴了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内容上,除以葡萄牙的公司法为模式外,还参照借鉴了西班牙、法国、德国、巴西和阿根廷的现行公司法例,并同时吸收和采纳了毗邻香港地区的普通法法系公司法律制度。它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兼而有之的风格,对澳门商法的确立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注:米也天:《澳门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澳门公司法条款中除设置了公司秘书还规定了专门的职责。如《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8年6月10日国家体改委发布)中第4部分第4条第3款是秘书的专门条款,比较具体。公司应设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委任。秘书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主要职责是保管文件,向有关单位递交
    2023-06-06
    429人看过
  • 澳门敬老金制度8月生效
    法律综合知识
    澳门特区敬老金制度行政法规自二00五年八月一日生效以来,直至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社会工作局共收到三万四千零一十四宗申请,其中符合资格的有三万三千六百一十二宗,总发放金额超过澳门币四千万元。社会工作局称,现凡在二00六年内年满六十五岁,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且首次提出申请敬老金之长者,可于二00六年一月二日起到社会工作局辖下之五个社会工作中心递交已填妥之申请表格,或邮寄至澳门邮箱一一八八号(邮资全免)。若有关的申请能于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出,而又符合资格的长者,可于同年十月份在其指定之银行账户收取澳门币一千二百元的敬老金。但于指定日期后才提出申请的合资格长者,则会稍后发放。敬老金申请表格可向社会工作局辖下的五个社会工作中心,以及各社区中心、家庭服务中心、老人日间中心、耆康中心索取,亦可透过社会工作局网页下载(www.ias.gov.mo)。此外,已获发放敬老金之长者不须重
    2023-06-09
    95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 更多>

    #商事仲裁
    相关咨询
    • 涉外民商事案件专门管辖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3
      最高人民法院(2002)5号法释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院管辖。下列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
    • 中国在南海仲裁中强制仲裁的案件中,中国是否涉及涉外仲裁的基础?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5
      12日,位于海牙的国际仲裁法院发表南海仲裁案的所谓裁决,声称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没有法律基础。中国对美济礁(MischiefReef)和仁爱礁(ThomasShoal)周边两百海里不具有专属经济区权。如果回溯这个仲裁庭的所作所为,会发现这个裁决实在是太不靠谱了。我们一般所说的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宾2013年1月向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提起的,他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中国海主张的九段线,违反了《
    • 涉外商事仲裁时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5
      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涉外商事仲裁时效就是这些了。
    • 中国劳动法有专门的工资抵押制度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9
      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
    • 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如何执行如何申请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强制执行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24
      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