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自1994年施行以来,虽经历了1999年的一次修订,但仍因不能适应飞速变化了的现实生活而为学界和实务界所诟病。事实上,我国公司立法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其客观的历史原因。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商事公司实践经验的缺乏,今天公司实践和证券市场中所出现的问题尚未充分暴露,难以引起人们尤其是立法者当时的注意;二是公司法理论准备的不充分。尽管我国从1983年就开始着手公司立法,但由于意识形态上的争论和经济体制目标的模糊待定,导致法制建设的长期困惑和分歧,公司立法亦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直至1992年小平南方讲话之后,其立法步伐才得以加快。严格地说,实际上制定《公司法》的时间还不到一年,其仓促性自不待言。所以《公司法》修订的任务极为繁重。
笔者认为,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倒不是《公司法》的修订完善,而是在现有条件下公司法治的真正落实。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我国尚处于推行公司制的初期,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现代公司法治观念、运作观念和习惯、公司的实际运作还没有完全走上正轨。举例而言,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目标、条件和步骤等特殊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第二章第三节对国有独资公司的专门规定即适其例。但令人失望的是,该法在规范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工作中基本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大多数国有企业尚未自觉地贯彻执行公司法,游离于公司法治之外。
近些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恶意违规事件如郑百文事件、猴王事件、银广厦内幕等等屡禁不止,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多是上市公司在控制股东支配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扭曲。正如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所指出的,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责任和诚信意识淡薄,漠视公司和股东权益,仅是问题的表象和浅层次原因,隐藏其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多系国企改制而成,多数公司是形至而实不至,很多上市公司无力或不愿与其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和资产分开,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化身,缺乏自己独立的意志。可以这样说,公司法治实现的前提是国企改制的成功。但多数国有企业通过形至而实不至的公司改制后包装上市,成为违规操作下的圈钱工具,著名经济学者魏杰教授曾讲了一个很生动的例子,在首都机场他遇见一位国企老总,因为有为这家企业改制上市提供过咨询意见的关系,那老总直言不讳得说,上市成功了,一下子搞到13亿,慢慢花吧。不难发现,广大中小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事实上处于被宰割的悲惨境地,股东的法定权利无从实现,公司营利最大化的运作目标发生了严重偏离,《公司法》正面临着沦为一纸空文的真实危险。
《法制日报》2001年12月20日报道的一个事例充分说明了国企改制的重重阻力和困难。据了解,江苏省新沂市汽运公司目前进行的这一次企业改制被称作深化改制。因为1997年汽运公司已进行过一轮改制,原新沂市汽车运输公司改制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2.29万元,169名股东平均持股,总额50.7万元,其余51.59万元没有量化。此次改制是根据新沂市委2000年6月下发的41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国有、集体资产全部退出,打破平均持股格局,由经营者个人或班子成员集体持大股的要求进行的。但事情并没有被协调好。2001年9月,新一轮的调查又开始了,这一次的成员则来自市委政法委及公、检、法、司四家,目的就是就两次选举的合法性进行调查。10月,交通局又提出另一方案:将汽运公司一分为二,由曹勇和王以柱(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对立双方)各牵头经营一摊儿。但因一方异议而搁浅。记者在工作调查研究报告中质问:政府在改制中的作用到底如何体现?顺利了就指导,不顺利则扔给法律,这种改制能够得到一个人们希望的结局吗?其实不难发现,国企改制成功的最大困难在于老板加婆婆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羁绊。政企分开的口号喊了这么多年,现实情形却没有多大的改观。国有企业所有权转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有的国有股权的方案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贯彻,由此的后果是国企产权不清晰,主管部门的干预无章可循,分权与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建构沦为一句空话。
最近曝光的中行事件也很说明问题。中国银行因其纽约分行的违规行为,受到美国货币监理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调查处罚,并为此向中美双方监管当局缴付2000万美元罚款,在迈向国际化迈进的道路上遭受重大挫折。业界人士一针见血得指出:中国的金融业的管制,目前更大程度上仍然依赖高层官员的自律而不是制度的制衡。2000年初上任的中国银行总裁刘明康亦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最根本问题是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他本计划用3—5年时间使中国银行发展成为新体制下按照良好公司治理机制运作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国际大银行。此次中行事件充分暴露了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中积重难返的深层次问题,即行政管理色彩较重、缺乏透明度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中行事件再次显示出了国企改制的艰巨性,公司法治的塑造绝非十年之功,对此我们必须拥有清醒的认识和足够的耐心。
2001年12月我国成为WTO组织的正式成员国。WTO是以国际经济自由化为其宗旨和目的的经济自由化,其实质是消退市场中政府行政的权力,强调市场的自由竞争,限制政府干预。以开放促改革,这应当成为我国进一步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器。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加快与世界接轨的步伐,政府的职能必须转变,同时应当大力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努力塑造着一个廉洁、高效、精简的政府机构。这样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才有了更大的拓展空间,公司法治的弘扬便将凸现出最大的真实和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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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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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法改制中公司改制新规定都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30改制前的国企员工,与改制后的国企员工最大不同点在于:改制前是国家的子弟;改制后是国家的奴隶。 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改制前,是国家在养你;改制后,国家不再养你,只有通过你自己的努力,才能留住你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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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后还能找公司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9您提的这种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也就是您所在的国企在改制时,您是否已经获得了相关的补偿、安置?如果获得,那您就与改制后企业是新成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相反如果您在改制时没有获得任何的补偿,而直接到了新企业工作,那工作年限就可以连续计算,如果您已经连续工作了12年,那就有权要求与新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不同意当然可以提出相关补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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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制改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河南在线咨询 2023-02-13国企公司制改革涉及以下法律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规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法律涉及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法。行政法规涉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除法律法规之外,许多部门规章也涉及国企改制,包括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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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改制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0一是理顺出资人监管职责。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其它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规定,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为相关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等要求,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通过制定完善国有资产运行监管制度,强化对所属企业的指导、监管,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严格报批程序。国有企业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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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制的公司范围包括哪些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7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 改制后,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