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解除流动人中的后顾之忧,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和《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批复》(省政府苏政复[1993]70号)规定,现对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省人才中心的人事代理人员,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中符合省政府苏政复[1993]70号及苏劳社险[2001]35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可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在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在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本通知实施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实际缴费前,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但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参加养老保险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三、符合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其工作单位应是经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个人应是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参保时应提供经人事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表。
四、已在省人才中心参保的人事代理人员,省人才中心要按上款要求,将所在参保人员的有关资料提交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可继续依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五、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他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纳入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南京市企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其中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人员可按南京市个体工商户、自由择业者的有关规定办理)。省人才中心通过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要与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交接工作。
六、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本通知实施前在省人才中心的缴费基数和时间与企业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过渡性养老金推算和如何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等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另行规定。
七、由单位集体委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应按月缴纳保险费,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人员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按季度提前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后建立的个人帐户从资金到帐之日起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社会保险利率计算利息。
八、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经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执行企业的养老金待遇,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省人才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的经办事宜,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及时存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本规定实施以前收缴的养老保障费,应经有关部门审计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划入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户。
十、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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