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制度。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南京市哪些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以下案件由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军队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中央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定
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
在有争议时,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对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法律有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有的则是模糊的。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据此,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管辖法院只能是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和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裁决起诉时的管辖问题
对此,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只是规定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对该法院是哪一个法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之所以会出现前述案例所产生的争议,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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