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中国各大城市公布消费者维权状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44:06 449 人看过

15日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各大城市纷纷开展各项相关活动,公布各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其中通信行业中存在的被消费等问题成为投诉热点。

北京5年清退56家问题企业及7个地区食品

杜燕北京报道:北京工商部门15日公布的《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报告》中披露,迄今5年里,北京下架不合格食品3084批次,56家问题企业和7个地区的食品清退出首都市场。

报告还指出,5年间,北京工商部门监测广告2396多万条次,发现违法广告8.6万条次,累计查处广告案件5981件,罚没款1.1亿元;办理商标假冒侵权案件9607件,罚没款1.08亿元;制定消费类合同示范文本26种,提供合同示范文本网上下载181万次。

从总体上看,这5年来,投诉总量呈下降趋势,但服务领域投诉比重持续攀升;从引发投诉的原因来看,质量问题投诉呈递减趋势,合同纠纷增长较快。

羊城3·15积极维权

黄雪琴广州报道:为营造羊城良好的市场和消费环境,广州15日举行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羊城全城出动,从化、增城两市,荔湾、海珠等9区,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大商场、超市亦参与摆摊,积极为消费者维权。

广州中山三路英雄广场当日聚集了广州市消委会、物价、房管等部门和不少前来咨询、了解维权信息的市民。除工商、消委会外,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物价、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监督、环保、烟酒专卖、旅游、房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外,部分企业、行业协会也来到现场摆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接受消费者咨询、申(投)诉。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州全城出动,连白云机场、黄埔汽车城都在各自总部召开维权知识宣传专场。

粤消委会去年接港澳购物投诉30宗

杨薇广州报道:记者15日从广东省消委会了解到,去年广东消费投诉总量翻番,全省各级消委会共收投诉8万余件,涉及港澳购物投诉30多宗,比往年有所增加。广东省消委会会长冯湘勇表示,广东消费者在港澳购物可以回广东投诉,使得广东异地消费维权更有保障。

同时,广东省消委会会长冯湘勇表示,2010年广东各级消委会受理投诉达81150件,其中71472件已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人民币。与2009年的36000多件相比,去年投诉总量增长了一倍多,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其中,投诉最多的是关于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有20395起,占1/4,其次是营销合同方面和价格方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4: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从“小事”看日本:天天“3?15”_消费维权
    日本也没有3·15啊,老刘向我诉说。在日本驻在时间久了,写这类稿子我心里还是比较有数的。我说,这事不难,你就把平日购物的经历和感受写出来就够了。顺便,我们还共同商定了一个主题:日本没有3·15,日本天天都是3·15。果然,老刘写出了一篇很精彩的随笔。文中记载的一段他个人购物经历也让我再一次开了眼界。一次,记者去便利店买西瓜,出门后不小心将西瓜摔出一道裂缝。店员看见后马上又抱出来一个西瓜。记者要再付钱,店员坚决不收。推来推去,结果记者付了一个西瓜的钱抱回了两个大西瓜,真让人觉得不好意思。在日本购物,体会最深的一点就是让人买得放心。尽管我们经常能看到企业召回有缺陷产品的广告,大到汽车,小到吹风机甚至瓶装饮料;尽管我们也经常能看到报纸揭露出来的有关不法商家为追求利益造假等报道,如将马肉当牛肉卖、篡改商品保质期、将进口鳗鱼当国产鳗鱼销售等,但这似乎不影响购物者的信心。在日本购物,不都是产品质量不出
    2023-06-07
    249人看过
  •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公益诉讼”的现状与问题
    【消费者保护】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公益诉讼”的现状与问题近几年来,消费者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消费者却不得不由于各种原因被迫接受,出现问题后又难以获得赔偿;小额诉讼因诉讼成本过高而使得消费者不得不“忍气吞声”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的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利益,也使得潜在的消费者在选择消费时面临着巨大的潜在危险。虽然目前在中国无论是民法还是消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公益诉讼。然而,从2005年开始,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可以看出公益诉讼在中国方兴未艾第一,公益诉讼的主体的在经济上的问题突出“,公益诉讼”难以为继第二,在法律上的支持力度不够。譬如,我国在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就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司法实践部门简单地认为,只有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维护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允许个人插手。
    2023-06-07
    381人看过
  • 消费者维权时效三大提醒
    为帮助消费者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地维权,工商部门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注重事前维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消费信息,包括《消法》的有关规定、消委会发布的各类消费警示以及所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有效和安全使用的原则和条件、商品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注意事项等等。二是注意保存证据。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一定要持有相应的消费凭证,包括发票、保修卡、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等,作为消费维权中的法律凭证使用。三是消费者投诉或提起诉讼要注意时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事先申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现实生活中反映消费纠纷也一样,消费者不要拖很长时间再去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不宜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很难鉴别其质量等有关问题;能存放的商品,时间长了,人们对有关证据也
    2023-06-07
    126人看过
  • 3·15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时怎么索赔?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怎么办?(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
    2023-05-07
    319人看过
  •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保健食品消费指引》
    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中国保健协会发布了《保健食品消费指引》,对保健食品消费给出了6条建议。两家协会表示,今后还将分门别类地推出更加详细的"子指引"。《保健食品消费指引》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理性消费。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的保健食品,均不得宣称或宣传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否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应予以警惕。第二是要辨清标识。已经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信息均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进行查询,在购买的时候应当仔细认清标志,只购买具备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图样)和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第三要了解功能。保健食品目前可以申报的保健功能共计有27项,消费者一定要充分了解这些功能,进行合理消费。此外,对保健食品要正确使用,食用方法要合理,要确认自己是否属于该产品的"适用人群",严格按照食用方法和食用量食用。在中消协和中国保健协会联合举行的《保健食品消费指引》发布会上,数十家保健食品
    2023-06-07
    166人看过
  • 消费者维权攻略:各种方法的总结
    消费者投诉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甚至可以电话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有权举报和起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违法失职行为,并有权批评和建议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进一步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除本办法另
    2023-07-10
    470人看过
  • 消委发布网购警示提醒消费者勇于维权
    昨日从中山市消委会获悉,中山今年双十一成交金额达13030万。今年以来,中山市一级消委会接到网购咨询达35宗,网购投诉达6宗。相较去年上涨500%。消委会负责人警示,消费者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三个方面强化了网购消费者的维权保障。新《消法》增加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个规定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新《消法》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加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购物后悔权,消费者有了冷静期的保障。第三,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
    2023-06-07
    499人看过
  • 湖州市消保委品牌食品消费安全状况调查报告_消费维权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湖州市消保委开组织展了以婴幼儿食品为重点的品牌食品消费安全状况调查活动。一、调查情况本次消费调查采取了问卷调查、社会监督员暗访和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市的品牌食品消费安全状况进行了调查。其中市消保委、德清、长兴、安吉县消保委使用问卷调查(市消保委发放问卷500份,含在湖州日报公开征集);吴兴区消保委组织了3名社会监督员对辖区内的10家大型商场、超市和5家奶制品批发企业的雀巢、多美滋、惠氏等14个品牌奶粉和包装液态奶等进行了暗访;南浔区消保委对市场上的多美滋、伊利、圣元优聪等较大婴儿配方奶粉营养成分、产品份量等指标进行了比较分析。一是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常用食品是消费者普遍关注的领域。据调查数据显示,在接受调查的500名消费者中,表
    2023-06-07
    379人看过
  • 山楂片崩裂大槽牙消费者诉超市索赔_消费维权
    吃山楂片崩裂大牙,治疗过程痛苦不堪。本网近日获悉,46岁的华女士以身体权纠纷将北京某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六分公司、北京某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3371.07元,要求对有问题山楂片做质检并出具报告,超市口头及书面道歉。原告诉称,2009年5月6日,华女士从二十六分公司处购买了山楂片,在食用时被里面不该有的山楂籽崩裂一颗大槽牙,后在二十六分公司两位店长的建议下,华女士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干槽症”,经两个月的治疗才完全康复。现因两超市在事发后便不配合华女士的治疗,也不帮助华女士查找生产厂家,并坚决否认事情的发生,故华女士起诉要求两超市赔偿华女士拔牙及治疗费、镶牙费、交通费、精神补偿等共计13371.07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2023-06-07
    241人看过
  • 减肥致病消费者维权获赔15万元
    2013年4月份,安徽人李某向瓯海消保委、工商局投诉,称食用瞿溪一美容院销售的具有减肥功效的胶囊,健康状态严重恶化,经医院检查患有肝病(肝坏死、肝腹水),花费医疗费用达9.1454万元。该局查验该减肥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标注粤卫食证字号,却宣称具有减肥功效。在无法对该产品定性为普通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情况下,该局抽样封存,送至省食药检院检测。经过检验,结果显示为该减肥产品中含有非法化学物质酚酞和西布曲明。该局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被申诉人蔡某移送公安部门,同时配合公安部门摸清该产品销售链及上家。该减肥产品总部在梧田,全国各地拥有多处加盟商。省公安厅、公安部高度重视,在温州、广州等地开展联合行动,抓获并刑拘了上家腾丽燕等人;同时在该局配合下,梧田销售总部被一举捣毁。10月被申诉人一次性赔偿、补偿申诉人经济损失15万元。
    2023-06-07
    353人看过
  •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状况
    日益增多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给正在加速开拓海外市场的中国企业带来了很大阻碍。由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对海外市场知识产权政策的不了解,中国企业在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及商标数量相对较少;正是因为在海外缺乏大量有效的知识产权,才导致中国企业海外维权工作非常被动。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案件绝大部分发生在美国,而目绝大部分是专利侵权诉讼,发生在口本、欧洲、韩国的诉讼案件相对较少,发生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更少。目前,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案件中,约90%以上是我国企业首先作为被告进入诉讼,而且往往是作为制造商、OEM商与国外经销商、超市、进口商等作为共同被告进入诉讼。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经验较少,对在美国、欧洲打官司的经验更加缺乏,因此在相当多的案子里面,有的中国企业根本就没有应诉抗辩,有的则是中途而退,坚持到最后的,只有为数不多的大企业。大部分案件没有进入实质审理程序,绝大部分案件没有走完
    2023-06-20
    494人看过
  • 15个城市消协签协议:消费者可异地消费本地投诉
    新华网西安12月19日专电(记者冯国任珂)记者19日从西安市消费者协会获悉,该协会近日与北京、香港、澳门等14城市消费者协会达成合作协议,让消费者拥有了异地消费本地投诉的便捷保障。据介绍,西安市消费者协会12月13日与北京、天津、重庆、成都、南京、广州、深圳、武汉、大连、青岛、昆明、杭州、香港、澳门14个城市消费者协会共同签署了《十五城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合作协议》,成立了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合作体。西安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马世群说,合作体的签署标志着消费者协会投诉制度的重大变化,能有效地整合维权资源,极大地方便消费者投诉。根据协议,消费者在上述15个城市中的任何一个城市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其住所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当所在地消费者组织收到投诉后,将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把投诉转移至被投诉方所在地或经营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来处理,处理结果将由负责处理投
    2023-06-07
    481人看过
  • 消费者“称酒”维权
    昨日,从西山区工商局了解到,该局最近解决了一起瓶装酒分量不够的投诉。消协帮消费者称酒进行了维权。众所周知,酒的单位虽然有斤和两,但从古至今打酒都是用酒提子而非用秤;定型包装酒就更不用称了,商家直接在包装外壳上标明酒的净含量,是以毫升为单位,是体积,而不是重量。西山区消协福海分会接到投诉,称某大型超市做活动,汾酒买二送一,消费者购买了两瓶酒被赠送了同款酒一瓶,回家后却发现三瓶酒重量明显不一样,于是拿家用秤称了酒,有一瓶酒的重量明显少于其他两瓶,量少那瓶酒为赠品。接到投诉后,福海分会工作人员将消费者约到超市,消费者分别将三瓶酒放到了自带的家用电子秤上称,电子秤显示,两瓶正价购买的酒为一千一百多克,而赠品酒显示仅为七百多克。福海分会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超市方检查该批次的赠品是否均存在比正价酒量少的情况,如果存在,必须马上下架,并联系供货商进行处
    2023-06-07
    355人看过
  • 新《消法》实施后消费者维权胜算大了
    【导读】新《消法》已实施了4个月,新增的若干条款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使过去一些难以解决的消费纠纷有了相关法律依据,让消费者受益良多。从大连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受理情况来看,今年新《消法》实施以后,投诉量增幅较大。据统计,今年上半年该中心共受理各类诉求43270件,比上年同期上升33.7%。其中网购商品7日内无理由退换、举证倒置、欺诈赔偿等条款多有涉及。●举证倒置案例一:商家无法提供空调无瑕疵证明为消费者换货王先生在大连市一大型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空调,收货时发现外包装箱破损严重,里面的空调是倒着放的,而外包装箱上明确标明物品禁止倒置。王先生认为该空调已被拆封过可能是问题商品或是样机,遂要求专卖店换货,但专卖店以商品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王先生投诉到消协,消协工作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该商品无任何瑕疵的证明,但经营者未能提供,经多次调解,最终经营者为王先生调换了一台新空调
    2023-06-07
    394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老年消费者维权十大招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1、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泄露个人信息 建议:保管好身份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例如办理业务需要身份证复印件时,应当注明用途。 2、不轻信个人推销,以免维权无门 建议:购买物品不要轻信个人,要看公司地址、营业执照等信息。 3、网购、邮购不可取,后续服务难保证 建议:通过商场、店面购买,警惕网购邮购陷阱。 4、“政府补贴”要核实,核实途径要正确 建议:要查询114或者政府官网,找到正确的电话核实,而不是
    • 15月3日消费者权益日的意义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9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由来: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 2015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的日期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7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ConsmerRightsDay)是每年的3月15日,即3.15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 每年的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8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ConsmerRightsDay)是每年的3月15日,即3.15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 消费者权益法中的3倍赔偿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