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工伤确认后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21:44:16 218 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人员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满意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标准不满意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辅助设备配置机构认为机关未履行有关约定或者规定的;(四)受损害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机关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对工伤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工伤单位的名称、地址应当清楚

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一般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我们不知道雇主的确切名称和地址,我们就不能确定追索的对象。然而,在实践中,很多不知道用人单位确切名称的劳动者,尤其是工程层层转包后被承包人聘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不知道单位名称,就不能主张

有必要寻找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证明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没有劳动关系证明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认定和证明工伤;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证、工资单等。确认单位是否已申请工伤认定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明确的期限。逾期不受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保险待遇请求不予仲裁,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为了不错过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工伤赔偿金的数额应根据伤残程度和计算标准确定后,再与单位协商解决

在不参加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时有发生工伤保险,因用人单位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申请工伤可能影响今后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或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工伤后往往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是选择协商赔偿数额。为使工伤赔偿尽快完成,受伤职工或其亲属也会采取应酬态度,但目前尚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残程度及后续医疗费用无法确定,甚至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明确,因此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如果选择协商解决问题,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如果条件允许,最好有律师出面协商工伤赔偿,签订赔偿协议。因经济原因不能聘请律师的,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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