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4 10:24:55 293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五、平等主体间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为标的物的纠纷。

其中,对下列房地产纠纷应先经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以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民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下列三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退房屋纠纷案

原告: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被告:吕世铎,男,34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88号1门162号。

被告:刘桂荣,女,77岁,住同上。

1987年10月初,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分配给其职工吕晓南住房一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88号1门162号。吕晓南承租后,于同年11月中旬去加拿大陪丈夫读书,房屋即由吕世铎(吕晓南叔父)、刘桂荣(吕晓南祖母)居住。1988年2月,吕晓南给单位写信,要求停薪留职,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批准其办理停薪留职两年(从1988年2月1日起至1990年2月1日止)。1990年1月3日,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办公会议决定:吕晓南必须在1990年2月1日前回单位上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将此决定告诉吕晓南之母予以转达,但吕晓南没有回音。1990年2月1日,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对吕晓南按自动离职处理。同年4月1日又决定收回吕晓南承租的房屋。吕世铎、刘桂荣以受吕晓南委托,为其代管房屋为理由,不同意交出房屋。据此,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吕晓南承租的房屋系单位产权,现单位已将吕晓南开除为理由,要求在该房居住的吕世铎、刘桂荣腾房。吕世铎、刘桂荣辩称:我们是应吕晓南请求为其看家的,吕晓南并没有将该房转借给我们。吕晓南是出国陪丈夫读书,回国后仍需住房,所以不同意退房。

「审判」

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双方争议之房,是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吕晓南承租居住的。吕晓南出国前,请求其奶奶刘桂荣为其看管房屋及家庭财产,吕晓南叔父吕世铎为照顾刘桂荣,也居住在此房。吕晓南出国陪读,超出批准的期限,已被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据此,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吕晓南现在国外陪其丈夫读书,虽被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在国内没有解决其它住房前,应保留其房屋承租权。现二被告受承租人委托代为看管房屋及财产,也是合法的。原告提出吕晓南将此房转借、转让,请求二被告腾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于1990年12月22日判决:驳回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的请求。

判决后,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不服,仍以原起诉理由提起上诉。吕世铎、刘桂荣同意原判决。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案外人吕晓南承租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的住房,在其出国期间,委托亲属即二被上诉人看管该住房及财物,是正常合理的,不存在将该住房私自转借、转让给二被上诉人居住的问题。虽然承租人吕晓南已被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并不说明吕晓南已丧失了对该住房的承租使用权。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决定收回该住房,至今也未得到承租人吕晓南同意与否的答复。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的收房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二被上诉人受承租人委托看管该住房及财物的行为应受保护,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要求二被上诉人腾房无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1年6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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