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的由来及其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34:43 243 人看过

“最惠国待遇”又称“最惠国条款”,是“现代贸易条约的支柱”。“最惠国待遇”的起源“最惠国”的法律概念起源于并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它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来自意大利城邦、法国和西班牙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商人总是想垄断那里的市场,排挤其他人;当这不可能时,他们会退后一步,要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得平等机会。为了满足这一要求,西北非洲的阿拉伯王子下令给予他们与威尼斯和比萨等城邦相同的特许权。12世纪,威尼斯向拜占庭皇帝要求同样的特许权,以便城邦的商人能够与热那亚和比萨的商人平等竞争。这种在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的权利形式是最惠国待遇的原始形式。尽管这一时期的最惠国仅单方面给予商人个人权利和管辖权优惠,但最惠国的灵魂——“市场竞争和平等机会”自那时起在15世纪就变得更加牢固了,双边条约的规定开始出现在“最惠国”中,并逐渐流行,但其中大多数是强国单方面给予弱国的,迫使弱国

最惠国待遇的现代含义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当时,欧洲国家普遍重视对外贸易,不允许一国给予另一国特殊权利或待遇,要求平等利益。其内容一般包括贸易、航运、海关、税收、投资、商业、居住、旅游、个人、财产等法律权利

18世纪,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政治条约和贸易(贸易)条约被分离,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开始出现。其代表是1713年英国和法国之间的《乌得勒支贸易条约》,该条约规定,一方保证将其在贸易和航运方面给予第三国的利益给予另一方,这种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长期以来一直笼罩在重商主义的阴影下,没有取得很大进展。17世纪以来,随着民族主义的兴起,重商主义成为欧洲国际贸易领域的主要指导原则,即以金银的积累作为国内财富的储备手段。贸易政策追求的目标是奖励出口以实现国内盈余;贸易顺差和财富积累与国家政治地位和权力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外贸易从一开始就是中国外交政策和活动的一部分。因此,从18世纪到19世纪中叶,相互给予“最惠国地位”的做法并非基于科学的经济理论,而是作为处理国家间政治关系的附庸而存在。尽管第十八世纪末第十九世纪初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贸易自由和比较优势理论为国际经济法处理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他们的见解花了半个世纪才被人们,特别是当权者所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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