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5:45:59 422 人看过

今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在拆迁款之外,还可多获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还有每平方米40元的搬家费,电话、空调等移机费等。

北京市住建委昨天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或被征收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而过渡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该费用。

对残疾、低保等特殊特困家庭,房屋征收部门还可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被征收人、被征收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给予搬迁奖励费。

●其他补助

每平方米得40元搬家费

《通知》指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或被征收公房的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属于住宅房屋的,搬家费为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房屋则为5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该费用。

同时,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设备移机发生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参考市场标准确定。

对于北京有不少家庭承租公房,《通知》规定,因公共利益需征收公房,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公房的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被征收公房的产权单位在征收决定发布后的20日内,按房改政策将公房出售给原公房承租人,购房后原承租人将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这意味着,公房承租人可获得房屋所有人的全额补偿。

如不购房,根据房屋价值总额,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款支付给产权单位,部分支付给承租人。此外,被认定为违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能获得补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屋征收相关文章
  •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关于召开听证会有哪些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国家虽然没有在法律层面对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听证会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但是人民政府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会对被征收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如果被征收人对于表达诉求最大化争取利益没有把握,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出席,以保证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听证效果。律师补充: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
    2023-05-07
    147人看过
  • 审计署关于征求《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于审计法修订的立法规划,审计署组织有关人员起草了《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4年5月15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署(含电子文件)。联系人:彭新林黄跃进电话:(010)68301762(010)68301792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2023-04-24
    107人看过
  • 《关于确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提出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最近,一些被征地农民以不知道征地决定是什么时候作出的或者是后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道的为由,对多年前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过了法定的6天申请期限。在实践中,不同地方对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决定的认定标准不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本文提出以下意见:。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发出征地通知书的主张有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视为申请人知道征地决定。二是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核实属实的,(一)行政机关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和音像资料;被征收土地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出具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和音像
    2023-05-31
    134人看过
  • 吉林省关于征收土地收益金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局、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关于“在土地增值税细则公布前,土地增值税暂不进入实际操作”的精神,为防止和减少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经研究决定,在土地增值税具体实施前,仍按吉财综字(1993)11号文件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192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收益金,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征收单位:土地收益金是财政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代缴。二、征收范围:凡将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三、征收标准: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转让交易额或抵押收入超过房产评估价款以外的收益的20~50%征收。其中:超过房产评估价款一倍以内的按20%征收;二倍以内的按30%征收;三倍以内的按40%征收;三倍以上的按50%征收。对出租房屋收取的土地收益金按实际出租收入计征,即超过月房
    2023-06-10
    389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
    (发证日期:2014年10月14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规范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依法促进我市城市建设,要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本市有关单位规范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定。(1)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换的,市、区负责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所用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产权交易房屋的估价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时点一致。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多种房屋进行产权交易,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二)特殊群体补偿对享受当地社会最低生
    2023-05-31
    247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建立制度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下简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的一项创新人口管理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公安部2012年底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一)居住证的功能定位、申领条件及范围。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
    2023-05-10
    65人看过
  • 大连市政府关于征求《劳动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文号: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对1995年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劳动合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文号: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对1995年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劳动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刊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您在2003年5月20日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给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或市劳动保障局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2003年4月23日
    2023-06-09
    81人看过
  • 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规范注册建造师个人信用行为,建立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评价、管理、使用等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讨论,并于2007年7月3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办法》可在中国建造师网站下载。联系电话:010-58933869010-58933790传真:010-58933913010-58933530联系人:缪长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附件:《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1][2][
    2023-06-05
    169人看过
  • 2023年郑州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明确补偿条件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快速推进我市城市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规定。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一)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负责征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提供多种房源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应当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二)特殊群体的补偿征收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
    2023-05-03
    142人看过
  • 必须知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前置文件?
    征收决定是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合法性依据,是一切征收活动的前提。那么做出征收决定前,地方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都需要取得哪些前置性文件呢?笔者查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发现,其中并没有关于前置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但是结合各地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细则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做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性文件有建设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许可文件、土地预审文件这三大类。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可以看出,北京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细则中明确要求征收决定作出前需要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征收条例明确规定了只有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2023-06-21
    194人看过
  • 全国征兵网上有关于缓征的选项吗?
    全国征兵网上有缓征的选项,直接点选就可以了。缓征对象: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将这种公民列入缓征对象,是为了照顾公民家庭的实际困难,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政府和人民群众在优待军属方面的负担。所谓“唯一劳动力”,并非指独子。因为,有的公民虽是独子,但其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尚有劳动能力并能维持家庭生活。如属这种情况的,不能列入缓征对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缓征公民仍然可以服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接受军事训练。全国征兵网流程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参军报告时需首先注册学信网账号。已有学信网账号的,可直接登录,无需再次注册。注册时需正确填写青年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一经注册完成将无法更改。同时全国征兵网会与公安系统联审,信息有误时将会影响正常参军报告事宜。注册时如果提示身份证号码重复,请按提示尽可能的找回已有账号;已经参加兵役登记、参军报告的可联系应征地兵役机关协助找回;或联系学信网客服找回。手机号码
    2023-07-18
    410人看过
  • 关于征收土地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条、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14年6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2023-03-21
    79人看过
  • 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经两局共同研究,就调整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一)下列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或项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1、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即:工业(手工业)、商业和加工、修理修配业。2、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它行业的
    2023-06-07
    112人看过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地和房屋建设项目税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用地和房屋建设项目税费征收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建设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用地和房屋建设项目税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益阳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改革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消防设施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白蚁防治费等9项收费,均在市城市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设立的统一收费窗口收取;凡由市级收取的用地税费,均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的统一收费窗口收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搞“体外执收”。对不经过统一收费窗口的执收行为,各用地和房屋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二、用地和房屋建设税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要在收费窗口公
    2023-04-22
    266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征收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市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更多>

    #房屋征收
    相关咨询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屋被征收后,如何补偿n地价的项目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1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要房屋没有灭失,房屋虽然倒塌能见到房屋原址,并有土地证和产权登记佐证,房屋征收时就能合理补偿。补偿分两大部分:一是土地补偿;二是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另外还有搬迁费、过渡费、奖励或补助等。补偿价格是按当地类似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经评估公司评估作出《房屋补偿评估报告》地价是通过与你家区位相同三家房地产公司十二月销售加权平均价减当地平均建筑成本得出;房屋重置价是你家房屋与三家房地产公司按
    • 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补偿,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9
      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
    • 井研县关于农村房屋征收的通知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8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
    • 国有土地征收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1
      各地政策不同,建议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 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3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