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覆盖面窄。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与之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范围限定在公有制单位,主体构成是国有企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由国有单位扩大到城镇集体单位,由公有制扩大到非公有制单位。特别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各地才集中精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目前,一般县市大多数非公有经济及其从业人员未纳入覆盖范围,整个养老保险基金达不到应有的大数法则规模,削弱了养老保险固有的互助互济功能。
二是缴费基数不实。实践证明,这几年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当地企业参保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因工资支付和企业主观行为上的大量非正常化,导致缴费工资总额小于统计工资总额,更小于实际工资总额。不仅极大地减少基金收入,降低了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损害了社会保险的严肃性,直接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极大地造成了企业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心理不平衡,挫伤了企业与职工的缴费积极性。
三是基金收缴率不高。据2001年和2002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字来看,全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千万元以上的就有20余家。其主要原因是参保国有企业老化,企业普遍经济效益不好,困难企业较多,客观上无力支付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在较好企业单位中,有部分法人代表认为离退休人员养老基金是由地税征收,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对参保费征缴该抵就抵、该拒则拒,也没有退休老人找麻烦。钻社会保险优惠的政策空子,月月基金扣除在税前列支,在多家银行开设帐户,实际上少缴或不交纳,严重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二是部分企业借改革、改制之机,将下岗职工,老弱病残人员当包袱甩给原企业,使原企业成为空壳,职工的保费收缴无着落。三是相当部分国有企业,也是目前投保的绝对部分企业,改制重组时资不抵债,被迫破产。按照(破产法)规定企业所欠职工社会保险费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并在进行资产清偿时应为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留足十年的养老金。然而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资产变现难,或不能变现等原因,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预留的养老基金实际上是一笔空帐,留给的是一片荒凉的土地和破旧的厂房。最后是近几年投保职工流失严重,他们衣食维持艰难,生活无着,还哪有能力来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是统筹层次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十几年来,大多数地方还是实行的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社会统筹层次较低。由于县级统筹范围小,基金实力弱,很难抵御大的风险。其二,这种低层次的统筹方式不能在较大范围(或全省全国)内实现基金的调剂使用,平衡各地区的苦乐不均,有效地达到分散风险,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的目的,同时也不可能合理安排基金积累。其三,由于管理、决策层次较低,以及地方利益的驱动,容易导致部分养老基金被当地政策或有关部分挤占、挪用和造成基金严重流失。
五是基金增值效率不高。首先,我国目前存在的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不顺,基金管理机构独立操作性不强,基金管理不集中。地方财政与社会保险部门对监督和管理基金的手段相脱节,配合不顺,对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沉淀基金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挤占挪用时有发生,使基金的安全完整性受到损害。再者,基金增值效率普遍低,特别是近年国家一再下调存款利率,致使基金增值率下降,收益下滑。风险投资又不敢冒险,怕出问题,宁愿贬值也不敢启动。这几年社会保险基金增值远远跟不上货币的增幅上扬。盘活国有资产充实积累,在短期内可以看到基金增长,但这种方式只是一次性投资的短期行为,对基金持续增长率起不到作用。况且国有资产变现大多记的是一笔空帐,真正变现进入基金的,那也是评估价价高而低价抛出的亏损变现,真正是赊保专项实物变现资金。
六是基金积累过程短。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单位从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开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就由统筹基金支付,当时面窄、项目少、比例低,没有把握基金积累的黄金时期,而同期政府根本没有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随着社会养老保险的优越性在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逐步显现出来,一部分未参保的国有企业急于消除大批的待退职工,转嫁企业效益下滑的危机,将企业负担实际上转化为社会保险养老机构承担。特别是在企业改组改制期间,一些事业性(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从转制之月开始缴费,以前年度无力补缴,视同缴费,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原来由财政负担的部分费用同样转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负担,更加重了基金支出的压力。而一方面要兑现已退休的老人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已部分退休的中人的社会性养老金,另一方面去化解企业欠缴的问题,这显然并非是新制度造成的,而是在新、旧养老保险制度转型中因计划经济时代中老年职工缺乏养老金积累而形成的历史欠帐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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