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原告英国A.B.C.特选食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门经营水产品的英国公司,为中国多家水产品企业出口产品提供居间服务。被告喻某于2008年1月1日与中国四达国家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日被派遣至原告北京代表处工作。被告同意派遣,并表示愿意遵守原告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竞业禁止,即在任职期间,不会参与原告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领域的任何其他商业性活动,也不会在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被告经聘任,在原告北京代表处担任区域销售经理,在接受原告培训后,依据原告安排专门负责水产品居间业务的相关联络工作,包括与国外客户洽联,代收国外客户订单,掌握相关国内供货商,国外客户业务联系资料,转接相关文件等。2008年11月19日,原告发现被告公然违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中关于被告在任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约定,违反其签订的《保密承诺书》中所做的郑重承诺,在原告北京代表处任职期间,公然从事与原告业务领域相同的商业活动,与原告的国外客户进行私自交易,与原告前员工联系,谋划成立与原告业务领域相同的公司。故原告以被告违反竞业禁止且擅自离职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原告人民币216000元整,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聘用合同,赔偿原告15501.41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喻某辩称,被告是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到原告处工作的员工,原、被告之间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损失。被告是因为生病而提前离职,且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中所谓竞业限制条款缺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必要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被告在任职期间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商业秘密及从事竞业禁止的行为。2009年11月,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了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义务,但并未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故判决劳动者可以不受该义务的约束,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律师看法
本案涉及的是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需先分析劳务派遣关系,在此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两者间是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一种劳务使用关系。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订立竞业限制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但是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用工单位有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需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禁止,而未给予经济补偿,是无效的。另外,根据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这些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从这些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竞业禁止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的,而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在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不适用上述相关规定,更谈不上适用竞业禁止条款中的违约金。而且根据劳务派遣的性质,工作岗位应是辅助性的、临时性、代替性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岗位能否用这种用工形式还有待讨论。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告擅自离职,从事于原单位相同业务,可能构成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用工单位无权直接解除劳务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至于损害的追究,《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但是如劳动者设计不正当利用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用工单位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赔偿。
-
北京庭审首例涉外劳务派遣者被诉违反竞业禁止案
91人看过
-
涉外劳务派遣资质审核部门
298人看过
-
涉外劳务派遣工伤如何应对
352人看过
-
涉外劳务派遣纠纷法律适用
279人看过
-
成立一家涉外劳务派遣公司
240人看过
-
怎样开办涉外劳务派遣组织
500人看过
-
劳务派遣与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8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它们的之间区别是: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
-
涉外劳务与境内劳动派遣的区别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2二者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不同。涉外劳务,只是一种外贸中介,经营公司和劳务人员之间并不直接形成劳动关系;而境内劳动派遣,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2.法律适用不同。涉外劳务,适用外贸法、合同法、双边条约等法律法规,还涉及到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以及国际法的适用;而境内劳动派遣,只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 3.合同内容不同。涉外劳务合同的三个合同都会受到国外法律制度的影响,因此内容就不尽相
-
涉外劳务派遣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9需要办理相关的劳务就业手续,取得就业证件。否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
涉外劳务派遣企业注册的流程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14申请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申请行政许可前,必须符合特定条件,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二)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应当依法办
-
涉外劳务派遣纠纷怎么解决如何解决外劳务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21若与境外雇主之间发生矛盾,可依据境外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向境外劳务派遣公司或公司在当地的出国劳务代表反映,请他们依据境外劳务派遣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与雇主交涉,或参与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