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7:34:12 173 人看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4657元、人均经营净收入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84,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25元,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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