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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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如下: 1.5.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医疗依赖; (3)意识消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5)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6)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5.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不能工作; (6)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5.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明显职业受限; (6)社会交往困难。 1.5.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职业种类受限; (6)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5.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3)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4)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5)社会交往贫乏。 1.5.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3)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4)不能胜任原工作; (5)社会交往狭窄。 1.5.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3)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4)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 (4)断续工作; (5)社会交往受约束。 1.5.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1)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1.6多处(种)残疾的鉴定 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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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 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4657元、人均经营净收入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 1. 84,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25元,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
(1)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系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除可获得死亡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仍有权作为近亲属参与剩余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具体标准,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标准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尚未公布相关标准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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