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由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引发的劳资争议上升幅度较大。如因企业原因导致职工休假与工龄中断引发的工作年限纠纷、因职工辞职未获批准与是否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引发的纠纷等。实践中,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实质问题时,很难做出裁判。部分审裁人员认为证据是第一位,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判决其败诉,导致部分劳动者由于提供不出相应证据而有苦难言。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关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问题,存在两个法律条文:一是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二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还有一条是赋予法官裁量权,进行潜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对前两款条文,均提及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前提是因用人单位作出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对职工的工作年限作出书面的决定,比如职工档案记载、职工工龄说明、职工花名册以及职工工龄登记表等。而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断职工工作年限的基础是:双方陈述一致;劳动合同记载;劳动者入职审批表;证人证言等。审裁人员裁判的标准仍是依据一定的证据方可裁判。对于双方均无证据材料的纠纷,审裁人员则难以判断,而仅仅基于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当事人的陈述综合推定,其结果往往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被缩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护。
笔者认为,关于对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作年限作出的决定问题的解读,其基础应当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所处的地位上。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在争议中完全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目的是获取相应的报酬以便养家糊口,没有人从一进用人单位开始就预料或者防范将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所以,劳动者几乎对自己的工作行为极少给予充分的关注,并时刻注意收集证据,导致一旦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则难以拿证据说话。
而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的主张常常做出以下抗辩:劳动者主张自公司成立时起工作8年,用人单位抗辩认为单位注册成立仅4年,应当按照4年计算;劳动者主张工作年限为8年,用人单位抗辩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离开单位,工作年限断裂,应自再次入职时计算4年等等。此时,用人单位往往否认自己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作出决定,他们认为从决定的形式和实质来看,用人单位从未表示什么,更谈不上主动决定,从而规避了举证责任倒置条款。
那么,基于劳动者的地位,我们如何解读用人单位决定?笔者以为,决定有两层意思:一是基于其管理者身份在管理过程中的主权者的行为,二是基于抗辩劳动者主张的辩解行为。用人单位的前述抗辩,笔者不妨称之为反向决定或者否定决定。决定并不必然需要用人单位以文书形式作出,只要用人单位以管理者的身份或者对抗者的身份就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作出积极的陈述或者消极的否定,均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该行为直接为其自身利益抗争,也直接削减了相对人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这样的抗辩行为在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被削减的情况下,就是决定。据此,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在双方均无证据、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须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
分配举证责任:劳动关系中的挑战
398人看过
-
劳动调解中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呢
480人看过
-
劳动纠纷案件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
99人看过
-
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应当怎么分配
294人看过
-
劳动者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必须出庭吗
62人看过
-
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248人看过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
劳动仲裁中劳动者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劳动争议仲裁中员工如何举证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26劳动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提供由单位掌握的证据。当然,劳动者应当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基本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
行政不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0(1)原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不作为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通常表现为原告以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行政审批方式、方法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原告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就应当承担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申请行为合法、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符合起诉条件
-
追索劳动报酬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09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法中规定单位有证据保存的义务,例如员工的打卡记录,工资发放的记录等。由单位保存的证据必须提出,否则按不利于单位的方面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支付工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举证责任谁承担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8现在国家相当重视劳动问题,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具体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针对性地对劳动问题进行了调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很大,特别是对未签定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双倍支付工资,在国际国内都是一种立法上的突破,劳动者维权也相对容易,一般情况只需证明有劳动关系,其他方面的事实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去证明,无疑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比如是否签
-
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8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同时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