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法律承认这一债务履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得事后反悔,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接受履行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因为虽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法律一般认为该债权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在当事人双方将纠纷提交;法庭审理的时候,法院并不支持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债权就此消失,相反,权利人仍享有实体权利,该债权转化成为自然债务。所谓自然债务仅仅指其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较低,但这种自然债务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仍然愿意履行的话,法律也是保护这一履行的效力的,而不能将其作为不当得利来进行处理。
那么对于仅仅是作出了一个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按照这一批复的精神,如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债务人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这项协议属于和解协议。因为时效届满以后,债务履行纠纷仍然存在,尽管此债务已转化为自然债务,但不能否认债务纠纷的存在。双方个协议,由债务人继续承担全部债务或者一部分债务,通过协议所承认的债务已非自然债务,乃种通过和解协议而产生的新的合同债务,与其他合同一样发生法律约束力。
一、案件分享
2003年,某厂卖给一外资公司2台设备,有一笔尾款未付。后因单位改制以及当时销售人员离职,该款未索要。2010年,外资公司与另外一外资公司合并,发函给该厂确认了债务的存在。现该厂为此要求该外资公司偿还债务,该外资公司称该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予归还。该外资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债务呢?其同意履行的承诺是否有效呢?
这种通过协议承认债务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债务人的一种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在实务中承认债务的行为可以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对于其合同形式而言,法律并不要求一定以书面的形式,因此对于口头合同,法律同样承认其效力,只是涉及举证这一更为繁复的问题了。时效届满以后,如果双方达成协议,由债务人继续承担全部债务或者一部分债务,通过协议所承认的债务已非自然债务,乃是一种通过和解协议而产生的新的合同债务,与其他合同一样发生法律约束力,法院可以对之进行强制执行。
在本案中,该外资公司已经同意偿还,则可以认为双方就债务履行达成了一个新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该外资公司应当支付余款。
二、诉讼时效指的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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