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雇佣童工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非法雇用童工罪定义、量刑】。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非法雇用童工罪的条件有哪些
1、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劳动法和国务院与劳动保护有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雇用是指支付工资使用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的行为。如果是父母让未成年子女在自己的工厂、作坊等从事劳动的,不宜认定为雇用关系。
劳动管理法规关于劳动者的年龄有着明确的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劳动管理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属于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另外,根据有关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的,不属于使用童工。
但是,招收文艺、体育工作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与一些单位或个人,打着文艺、体育活动的招牌,非法雇用童工进行低俗、危险表演的行为相区别。
2、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都属于违法行为,但并非都属于犯罪行为。构成非法雇用童工罪的行为,仅限于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刑法明确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大的特定劳动的行为。
根据国家保护未成年工(指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工,不得按照其从事第四级劳动强度的作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劳动强度是国家劳动保护部门为了进行科学的劳动保护管理,针对正常的生产劳动作业所作的区分,并与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相联系。
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际从事何种强度体力劳动,均属于非法使用童工。当然,虽然雇用童工从事体力劳动行为本身均属于非法行为,但是其违法的程度与童工所具体从事的劳动的强度大小是密切联系的。比如说,雇用童工所从事的体力劳动在劳动时间率、平均耗能值等方面相当于一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其危害性显然要小于雇用童工从事劳动强度相当于二级或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关于非法雇佣童工罪的具体解释
非法雇用童工罪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增加的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行政法规都明确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对于一些非法雇用童工的行为,如非法雇用童工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强迫童工劳动的,也是可以分别按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迫劳动罪等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当前一些地方非法雇用童工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还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大对非法雇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必要对非法雇用童工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为此,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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