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8:34:39 219 人看过

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提高改造质量,近几年来,山东、辽宁、云南、广东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联合发文,实行了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办法。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在增强考核工作的准确性,克服以往工作中的随意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等方面,都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地区、单位之间做法不够统一、规范,有的单位用分数直接折抵刑期,没有完全落实干部直接负责考核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到考核准确,奖罚合法,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联系,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对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准确运用计分的办法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以有效地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劳动改造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办法,要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奖罚合法。

第三条计分考核奖罚罪犯,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注重思想改造的原则,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原则,干部直接考核的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对罪犯按月实行考核,在达到百分的基础上,对积极改造的给予奖分,对有违纪行为者给予扣分;并以奖分、扣分的累计分数作为行政奖罚的依据,实行不同的处遇。

第五条干部在计分考核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严禁利用计分考核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满分为55分,劳动改造满分为45分。

第七条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思想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

(一)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二)认真学法,自觉改造世界观,如实向干部汇报思想,检举揭发坏人坏事;

(三)服从管教,严禁遵守监规纪律,积极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四)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核成绩合格。

第八条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劳动改造基础分满分,劳改机关还可视情节给予奖分:

(一)积极劳动,服从调配,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指标和劳动定额;

(二)重视劳动质量,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次品、废品率不超过规定指标;

(三)物质消耗不超过规定指标,注意修旧利废和增产节约;

(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环境整洁卫生。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九条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掌握和处理考核、奖罚中的重大问题,具体业务由狱政部门办理。

大队、中队成立由干部组成的考核评审组,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干部应当直接考核罪犯,做好数据汇总和台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考核计分要严格依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到的计满分,做不到的扣分,完成好的加分。犯人对加分、扣分不服时,可以提出申辩,考核评审组或考核领导小组应当认真复查,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二条加、扣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对罪犯需给予加、扣分时,由分管干部按规定填写《加、扣分审批单》,报考核评审组集体审核后,由主管干部依据该核定的事实和审批权限实行专人审批。

第十三条加、扣分的审批权,根据分数多少,分别由中队、大队、支队(监狱)行使,任何人都不得越权加分或扣分。

第十四条百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对罪犯给予加、扣分的,应当及时公布,随时听取意见,并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十五条思想改造与劳动改造两者分数不得相互替补。凡月度思想改造、劳动改造均满基础分的,其超分可计入累计积分;思想改造不满基础分,劳动改造超过基础分并得奖分的,只享受物质、经济奖励。

第十六条凡恶习不改,有重犯原犯罪性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在同样条件下从重扣分;对原犯罪有突出悔改表现的,给予高分奖励。

第十七条凡有工时定额的劳动,一律按工时定额进行考核;无工时定额的劳动,可参照考核内容,以人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罪犯在保外就医、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以及住院治疗期间,不纳入百分考核范围。老、病、残犯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考核思想改造表现。

第十九条罪犯在禁闭或严管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同时要根据其违纪行为从重扣分,但所余积分仍然有效。解除禁闭或严管,经1个月考察后,继续计分考核。

第二十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除依法惩处外,以前所得积分一律取消,处理后经3个月考察重新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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