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规范土地审批行为
(一)全市土地由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全市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不得与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供地计划,可对辖区内的用地提出意向性意见,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用地单位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二、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于每年的11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需求计划。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审批。
(四)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调整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地区,应及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对节约的计划指标可移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凡未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向市场投放。
三、严格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六)除工业、仓储、公益事业等项目用地外,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1.商业用地:包括商业、金融保险业、贸易咨询、服务业、市场、加油站等项目用地;
2.旅游业用地;
3.商业住宅用地;
4.娱乐用地;
5.其他经营性用地;
6.拟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同一宗土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四、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报批,未经批准,用地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因企业改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在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的前提下才能申请转让。
(九)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必须先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如实申报转让价格,转让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评估价格。
(十)主城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未进行公开挂牌交易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五、严格土地价格管理
(十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市场状况的变化,市政府适时依法调整土地级别,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土地价格实行集体研究确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三)土地协议出让的最低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十四)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价金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严格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十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保证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收缴,并做到专款专用。
(十六)坚持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土地出让金征收前置制度。土地出让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后存入市财政专户。土地出让金应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储备、整治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严禁挤占挪用。
(十七)土地出让金减免必须报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七、建立土地整治储备机制
(十八)为强化市政府对全市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要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优先收购储备:
1.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成片征用的土地;
2.因单位搬迁、解散、破产及产业结构调整、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收回的土地;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时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4.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5.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土地评估价格的;
6.其他情形政府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十九)为增强镇街统揽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可对因实施集镇规划成片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备,各街道办事处可对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储备土地以外的土地进行适量储备,工业园区管委会可对辖区内的土地进行储备。
(二十)为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大对储备土地的整治力度。储备土地经整治达到建设条件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对改造难度较大、整治成本较高的旧城改造项目,项目用地由开发商自行拆迁整治。
八、建立土地管理新秩序
(二十一)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健全土地补偿机制,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十二)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市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三)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严禁用地单位盲目圈占土地,用地规模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用地标准和投资规模核定。用地单位上一个项目未完成工程建设总量50%的,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审批开工建设新的项目,市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再供应土地。
(二十四)严禁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对违法批地、用地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五)凡土地管理中的特殊事项需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方可实施。
(二十六)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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