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产生的以下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产生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存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和员工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工伤产生的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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