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
房地产的轮候查封
轮候查封(含预查封)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查封过程中的法律真空地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则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在同一时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房屋不能进行重复查封。但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一方面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另一方面又无其他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前一查封、扣押、冻结被解决后,其他法院往往不可能立即获悉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被解决的信息,从而导致在后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可能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地方甚至利用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制度搞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达到保护某个被执行人的目的,将其全部财产先予查封、扣押、冻结,以阻止外地法院执行,然后再找机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导致其他法院的执行落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解决了这一问题。通常认为,轮候查封登记(预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预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预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轮候查封(预查封)制度不是重复查封,避免在同一时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财产作查封,具有合法性;同时,轮候查封制度的建立,使得执行过程中几个查封紧密衔接,井然有序,堵塞了查封中的漏洞,后一查封申请人不用再担心前一查封解封的时间,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时,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对查封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是基于保护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的目的,通过专门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法律效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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