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条和借条的概念是怎样的,有什么区别
欠条和借条概念:欠条是日常生活中欠款,欠物的一种凭证,借条是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区别有产生的原因不同以及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借条和欠条有什么区别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有: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条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而欠条,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应注意的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借条与欠条的区别是怎样的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具体如下: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等等;
3、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借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三年。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借条与欠条的时效具体如下:
1、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2、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超过3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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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和无效条款的概念和区别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0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是无效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