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可以用于小区的公共区域,但维修资金应属于专款专用,其使用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定性,不应包括小区的专有部分。
根据业主的共同决定,这些资金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小区的公共区域,比如电梯、屋顶等,特别容易陈旧甚至老化,只要经业主共同决定,就可以动用维修资金来对其进行维修和保护。所谓“共有部分”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分,所谓“设施”是指由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显然维修资金应当属于专款专用,其使用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定性,将小区的专有部分排除在外。
业主共同决定,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共有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支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确定维修资金的筹集方式,即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确定;
2. 确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方式,即主要用于维修和更新小区共有部分的设施设备;
3. 确定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即可以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4.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遵循业主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以上原则,可以得出结论:业主共同决定,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支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业主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共同决定,维修资金用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支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业主的意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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