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20:01:45 108 人看过

不管在现实生活应用中,还是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皆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也不是劳动纠纷。保险代理人独立于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人,相当于中介的存在,因此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并不是与保险公司形成的。

一、从事保险代理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吗

从事保险代理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比照劳动合同的要件进行判定。一般而言,保险代理人通常自行缴纳社保,这就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保险代理人不能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代理业务,其在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一、当事人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三、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三、从事保险代理的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吗

保险代理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与劳动合同、经济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样,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保险代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代理协议是一种经济合同,双方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9: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关系?
    再保险合同是约定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与原保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所以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再保险接受人与投保人之间不发生直接联系,投保是向原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由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收取保险费,而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的是对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所以再保险接受人只能向原保险人收取再保险费,而不能向投保人提出支付保险费的要求。第二,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既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又不具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关系,因此,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能直接请求再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023-04-23
    80人看过
  • 公司养老保险每年补交没补,辞职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一起缴纳,离职过后可以叫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
    2023-02-20
    159人看过
  • 劳动关系与保险代理关系在法律特征上有以下区别
    2002年9月20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代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授权张先生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张先生支付了补贴并结算了代理费。同时为张先生提供了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此外,张先生不再享受保险公司的任何其他福利。本合同每年或每两年签订一次,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张先生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张某的劳动报酬,双方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签订后,张某担任保险公司某部门副经理并主持工作。2006年底,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张某离开保险公司后,要求经济赔偿金从2002年起按5年计算,而保险公司则主张经济赔偿金从2006年起按1年计算。张某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定保险公司应支付5年(按5个
    2023-05-02
    255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的劳动关系问题探讨
    不管在现实生活应用中,还是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皆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也不是劳动纠纷。保险代理人独立于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人,相当于中介的存在,因此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并不是与保险公司形成的。保险代理人是否随时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代理人不可以终止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终止合同,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
    2023-07-05
    440人看过
  • 保险公司业务员是劳动关系吗?
    代理不属于劳动关系,比如个人保险代理关系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业务员骗保会怎么样?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前查出骗保,则保险合同立即终止,并且不退还保费。如果已经赔付保费,则会告知公安机关,按照保险诈骗来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2023-08-04
    101人看过
  • 公司岗位承保存在劳动关系吗
    一、司法审判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性审查根据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劳动关系认定必当考虑的要素包括主体资格、从属性以及工作内容,并且以客观存在的用工事实为审查路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关系是以用工事实为基础或本质特征的法律关系,用工事实的体现和内涵即《通知》第一条关于主体资格、从属性、工作内容的诠释。(二)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审查及举
    2023-02-25
    247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保险理赔的关系
    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根据保险所代为取得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仲裁合同有效的,适用优先原则,保险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仅规定了保险人可以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但未对该请求权作出具体解释或限定。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此处的赔偿请求权应限指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赔偿请求权既可以是侵权行为产生的,也可以是违约行为产生,还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保险法》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主体未作出明确规定,历来也有不少争议。根据《
    2023-07-08
    137人看过
  • 机动车挂靠与挂靠公司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挂靠营运各方关系分析机动车挂靠营运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定义,一般指个人或者合伙出资购买机动车,经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同意将车辆登记在该企业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其中,出资人称为挂靠人,运输企业称为被挂靠人。在通常情况下,挂靠人作为营运车辆拥有者并不直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是另外雇请驾驶员,或者将车辆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并通过运输企业为实际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进行运输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是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实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单位是该企业,但实质上他是挂靠人的雇员或者只是与挂靠人存在租赁、承包等关系。“挂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根本没有对应的法律地位,非但如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从事运输经营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
    2023-04-16
    228人看过
  •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之争代理关系抑或劳动关系
    一、问题之提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5和128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具有相当独立于被代理人的地位,但是根据《保险法》第136条规定,保险公司又负有对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在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情况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保险法上的保险代理人,还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在渗入较强公司管理因素的背景下,劳动关系与代理关系界限渐有模糊之势,究竟如何区分,司法实务与执法实务颇多争议。近来,诉至各级法院的许多案件,都涉及这一问题,对该问题的解决也并不一致。本文拟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观点出发,结合我国
    2023-04-30
    462人看过
  • 李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1、李某入职时,是A公司录用的,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也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李某也一直认为自己是为A公司工作,是A公司的员工;2、虽然李某最初告A公司时,A公司否认李某是其员工,但当李某与A公司、B公司三方在一起调解时,B公司称李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也认可;3、工资关系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而李某的工资又是A公司发放;4、虽然最后B公司自认李某是其员工,并且社保也是B公司缴纳,但自认和社保关系都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实际中,有可能A、B两个公司串通,由没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2023-06-10
    276人看过
  • 分公司负责人劳动关系存不存在
    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分公司的用工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是劳动合同为判断依据;二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判事实劳动关系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
    2023-06-16
    329人看过
  • 代发工资与应发工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工资支付证明书和记录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如果公司代理工资有支付证明书,可以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规定,使用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证明书(1)工资支付证明书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名单),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使用者向劳动者发行的工作证明书、服务证明书等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书(3)劳动者填写的使用者招聘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4)工作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明书等。其中,(1)、(3)、(4)项的相关证明书由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李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1、李某入职时,是A公司录用的,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也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李某也一直认为自己是为A公司工作,是A公司的员工;2、虽然李某最初告A公司时,A公司否认李某是其员工,但当李某与A公司、B公司三方在一起调解时
    2023-08-07
    412人看过
  • 保险理赔与从业资格证是否存在关联?
    没有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也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风险,故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还有一种情况,是必须合同里面有具体规定,对于缺少保险理赔必需材料的,给予减免百分之多少的理赔金额,这样的情况下,原则上就可以按照合同进行理赔。一般情况下,货运汽车无从业资格证发生保险事故理赔减免百分之二十的理赔金额。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理赔吗交通事故后逃逸保险理赔。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
    2023-07-11
    174人看过
  • 保险代理人违规,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2000年8月28日,经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邹某介绍,邹乙的父亲投保办了5份期限为20年的祥和定期保险。保险合同约定:邹乙父亲每年缴纳保费626元,在合同期限内,如邹乙父亲死亡,由保险公司支付其受益人邹乙保险金5万元。在保险单和客户保险声明书中,邹乙父亲的签名均为邹某代签。2003年10月27日,邹乙父亲因脑梗塞去世。邹乙于2003年12月16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邹乙父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身体健康状况为由拒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此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乙父亲确实于1999年因心脏病住院治疗,但邹某为其生前好友。邹乙父亲住院期间,邹某曾多次到医院看望。因此,其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知道邹乙父亲有心脏病史,不存在被保险人“不实告知”的情况。根据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被保险人有病史为由
    2023-04-23
    107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是否与保险公司构成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14
      不管在现实生活应用中,还是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皆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也不是劳动纠纷。保险代理人独立于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人,相当于中介的存在,因此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并不是与保险公司形成的。
    • 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2-31
      1、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2、虽然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经常含有必须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
    • 什么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什么关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ttttt-->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
    • 如何发展保险代理体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与发展是怎样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自保险业问世以来,保险代理人便应运而生,并成为保险业务经营不可或缺的部分。世界各国,凡是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代理也十分发达。目前,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数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保险公司人员。我国多年来在广大城乡就形成了有保险代理处、代理人和保险服务元构成的保险现代理体系。自1992年后,国内各保险公司大都推广了美国友邦伤害分公司率先采用的个人寿险代理人营销制度。个人营销制度的迅速发展,为寿险市场的开
    • 代缴社保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存在风险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1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合缴纳社保费的要求,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其次,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实现部分人员的社保权利。参保人员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