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09:01:29 497 人看过

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把好审查定性关

首先,对执行异议及复议,主要审查执行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即审查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执行行为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强制执行中作出的某些法律文书(包括应发出而未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应发出但发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不应发出而发出了某种法律文书等等,如进行民事搜查时未出示搜查令等)、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如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等)。上述情形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

还应当明确,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在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应当作为一种执行行为对待,对其异议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

其次,对案外人异议,主要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有无所有权或者是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权利,即是否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一定都是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孳息收取权、债权、依法保全的标的物等。

再次,对异议之诉及再审,主要区分执行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是否相关联。如原判决、裁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与所执行的标的物直接关联,则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执行依据重新审查。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指执行依据载明了交付特定物的法律文书的执行,如判决甲将其房屋、车辆交付给乙,在对房屋、车辆执行时,案外人异议称房屋、车辆属于自己所有,则涉及执行依据效力问题,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执行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或虽有关联,但非执行依据直接载明的特定物,则需另行通过普通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如判决甲应偿还乙50万元借款,执行法院现查封、处置甲的房屋、车辆用于还债,在对房屋、车辆执行时,案外人异议称房屋、车辆属于自己所有,则无需去审查执行依据(因为判决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未涉及房屋、车辆争议),而应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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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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