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销夸大宣传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8:01:22 474 人看过

房地产为营销夸大宣传,消费者维权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由于售楼广告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住林荫大道小区赢林荫大道轿车重庆制止一房地产违规宣传行为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林荫大道楼盘时,推出住林荫大道小区,赢林荫大道轿车的宣传广告,以此来吸引购房者。这一行为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目前已被重庆市工商机关制止。

7月中旬以来,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在重庆市地方媒体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除介绍楼盘名称、地址、均价、相应面积和其他内容外,广告下方有一段话引人注目——住林荫大道小区,赢林荫大道轿车,即凡在中冶林荫大道第一个销售期购房的客户,均有机会赢取别克林荫大道轿车一辆。

重庆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广告监管中发现这一情况后,副局长彭海涛立即带领执法人员赶赴该企业进行调查。调查发现,中冶置业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于2006年成立,林荫大道楼盘是其在重庆市推出的第一个住宅产品。该公司以林荫大道楼盘和林荫大道轿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广告宣传,来吸引消费者。然而,一辆别克林荫大道轿车至少价值25万多元,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该公司涉嫌以抽奖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属违法行为。

彭海涛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该公司已经致函发布上述广告的重庆市地方媒体,停止发布这次活动的广告。另外,重庆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建议企业可将这次活动的20多万元抽奖金额,以其他形式优惠于所有购房者,以不失信于人,该公司表示接受。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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