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律师司
发布文号:(97)司律字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律师管理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颁布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十分重视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培训工作,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了刑辩业务培训,并实行不培训不上岗制度,收到良好的效果。但当前在贯彻执行培训上岗制度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要求,有的省、区、市制定了本地区的规定,使外地律师在本地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受到限制,在客观上影响了刑事辩护工作的开展。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坚持培训上岗制度。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司法部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素质,保证辩护质量,维护律师队伍良好形象而采取的一种重要举措。从几个月来的实践看,实行这一制度效果不错,也受到了广大律师和各有关部门的好评。这项制度应当继续坚持下去。
二、培训上岗制度是全国性的制度。凡经省、区、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刑事辩护业务培训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律师,其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办理刑事辩护业务。
通知精神请各地采取适当方式通告当地公、检、法机关。
199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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