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9月被一家外国公司驻中国代表处录用,双方达成协议,月薪3000元,合同期限为2年。但该代表处称其没有录用员工的权利,故要求我和一家人才输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人才输出公司将我派遣到代表处工作。
最近,我的合约期未到,代表处却无故解聘我。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您的这种情况涉及的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在这里,法律将劳动关系确定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是从劳动关系明晰的角度考虑的,因为一般情况下,接受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本案中,你与人才输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你与人才输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就明确了。故在发生争议时,你可以将人才输出公司列为被诉人。
此外,如果你与外国公司代表处之间另行约定了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或者争议内容涉及外国公司代表处的,在发生争议时,你可以将外国公司代表处一并列为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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