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肿瘤发作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0-03 16:10:08 496 人看过

根据素材,职工在工作期间如果确诊为肿瘤,需要经过工伤认定程序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如果该病与工作原因无关,则不属于工伤。如果怀疑与工作原因有关,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反映情况申请职业病鉴定。雇工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和护理费。

职工在工作期间如果确诊为肿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需要经过工伤认定程序来确定。分别是:

1、如果该病与工作原因无关,则不属于工伤;

2、如果怀疑与工作原因有关,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反映情况申请职业病鉴定。

雇工工伤赔偿标准是: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

7、护理费。

" 如 何 进 行 工 伤 认 定 程 序 ? "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工伤认定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步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且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对于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其在本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参加工伤保险的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授权,可以在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伤后到企业法人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于外省市在京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在京参加工伤保险的,招用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到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外省市在京分支机构在京招用的职工发生工伤,已经在外省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到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本市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已经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可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已经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延期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按《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

工伤认定程序是判断职工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重要步骤。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确诊为肿瘤,需要经过工伤认定程序来确定。工伤认定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步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外省市在京分支机构,应在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已经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可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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