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33:49 177 人看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

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财办、商业(贸易)、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以下简称转型)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

二、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两类。

三、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合法批准设立;

2.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并已通过1998年联合年检。

(二)转型程序:

1.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明确传销或直销业务的企业。

(1)企业投资各方需修改合同、章程;

(2)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无传销或直销内容的企业可直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三个条件;

2.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

3.企业外方投资者以从事直销业务为主。

(二)转型程序:

1.企业投资各方根据转型方案的原则修改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

2.企业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依法律程序报外经贸部(转型方案一并上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内贸局,外经贸部征求上述两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并对获批准者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转型方案应符合以下原则:

1.企业必须有店铺,明码标价;

2.企业须制定符合国家各项法规要求的售后服务及顾客退货制度并予公布;

3.企业应同推销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推销人员在劳务合同授权范围内推销企业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4.推销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销人员应具备原劳动部、内贸部颁发的《推销员职业技术技能标准》(劳部发[1997]10号文件)的基本要求;

5.推销人员不能从企业买断产品,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推销价格应与店铺零售价一致;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6.销售管理人员必须为企业正式职员。

五、政府印发统一的推销人员证。

六、要求转为销售其他企业产品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单体店和连锁店),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七、对转型企业设立的销售分支机构需重新审核。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的机构,必须自开店铺推销本企业自产产品。

八、对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完成各项手续。对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地方外经贸部门上报的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上报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批复后15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8: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传销相关文章
  •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水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关于从国外进口水果问题,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从国外进口水果的通知》〔(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1274号〕。《通知》中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水果未予明确。经商经贸部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进口水果规定如下: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旅游宾馆、公寓、写字楼)进口供应外宾的水果,海关凭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验放,进口税问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口水果应严格掌握企业自用合理数量。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水果,海关仍按(86)署货字第1183号文件规定办理。对因故转为内销的水果及其制成品,按(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127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报经贸部批准。
    2023-06-06
    125人看过
  • 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法律关系对等,权利义务平衡和惯例等因素,遵循原债权债务形式,是口头协议的,以口头通知便可,但更赞成书面通知,以便形成纠纷时有相关证据。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对待转让通知的形式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相对应平衡,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为特征,也能保证债权的有效转移,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另外,由受让人进行通知或者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现象,在现实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确认它们的效力呢?笔者认为,由受让人进行通知的情况,因受让人不具有通知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通知主体的要求,因此,受让人进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代转是通知的一种方式,受让人只是通知传递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因为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地位,就否定债权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让人代转债权人的书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
    2023-06-09
    269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3月8日国税发[20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可比照《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二、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为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
    2023-06-10
    177人看过
  • 关于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的通知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4个沿海城市和海南省行政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保证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在中国同一行业不重复,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前登记注册。2、本通知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境外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参与在华设立的资源合作开发的外国企业。3、外国企业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姓名登记时,外国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由该外国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中外文);(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最近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名称经登记验证后,保留期为两年。逾期仍需保留姓名的,可以重新申请姓名登记。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投资者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的
    2023-05-07
    95人看过
  •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总局对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表格文书等进行了全面修订,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122号)和《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文书格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0〕53号)届时废止。现就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此次调整,本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等内容的修改以及其他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更加突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便利化和登记管理系统工作的规范化,将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由98页减少到82页;各类企业需填写的申请书、登记表由31套213页减少到9套37页;登记机关出具的通知书、内部审核表由26页调整到17页。这次对三大类文书
    2023-06-06
    469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10月25日民航总局发〔1994〕27l号)《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颁布,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了使该《通知》得到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对《通知》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关于《通知》第一项第一点允许外商投资建设机场的范围问题,对飞行区的投资,除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外,还包括助航灯光。二、关于投资问题,《通知》第一项第二点内中方投资在51%以上与该项第一点后半句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的含义相同,均指中方出资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三、关于出资比例问题。《通知》第一项第一点机场飞行区单项建设,或者与该项第二点所列配套项目中的任一项或多项一起建设或机场整体建设设立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时,中方出资均应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1%
    2023-06-06
    59人看过
  •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若干财务问题的通知
    近几年来,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发展很快,为加强对中方投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就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以下简称合营),应严格遵循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资金能力,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二、中方投资者在与外商洽谈合营项目过程中,应吸收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合营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中有关财务条款,如资本投入形式、资产作价、成本预测、利润分配等项内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报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中方投资者需要以现有财产与外商合营的,中方投出各项财产、资金的处置方案,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三、中方投资者及其主管部门在与外商谈判合营时,应注意项目的经济效益,努力为国家增加收入,保证完成原上交财政的任务,要妥善处理好企业的财务遗留问题
    2023-06-06
    473人看过
  • 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四个关键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品充斥国内市场,以内销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呈增加态势,但很多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走了弯路,在此就具体法律顾问实务谈几个关键问题。一个是经营范围中关于分销的表述。分销包括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四种境内商业形式。一般贸易公司所从事的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并不包含分销,所以在经营范围里要明确哪一类商品的具体分销形式,比如化妆品的批发,后面别还要添加(涉及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字样。具体的商品类别必须是《海关统计商品目录》里有的。二是前置审批程序。商业(分销)涉及国家经济命脉,有专门的部门——大连是服务委——负责管理,进行前置审批。所以材料准备好后先要提交给服务委,服务委批准后才可以象设立一般外商投资企业那样报批。三是特殊文件准备。境内商业并没有完全对外开放,服务委需要审核项目的行业和规模,以避免对境内商业造成冲击。相应地,项目方除一般外
    2023-06-06
    434人看过
  •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文号:京税外[1994]481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一、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退税范围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市正式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埠三资企业驻京分支机构,从1994年1月1日起到1998年12月31日止在五年内,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均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退税:1.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延长期,在延长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3.属于1993年应税销售收入,按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2023-06-07
    125人看过
  • 【债权登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的有关问题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工商局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办法中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二)被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三)用于出资的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四)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并经核准。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债权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或
    2023-06-09
    173人看过
  • 商务部、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21日商资字[2004]1号)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5号公告,现就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的有关申报程序问题通知如下:一、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属地方企业的,由国有股持有人通过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商务部;属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企业母公司(未脱钩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
    2023-06-09
    456人看过
  •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统一经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文号:[1990]署监一字第003号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权自行进口属国家统一经营商品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进口自用的国家统一经营商品,可自行组织进口。其中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按经贸部现行有关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粮食、棉花、化肥等,海关凭经批准的企业合同(协议)和有关单证验放。海关总署监管一司(89)监一保字第81号函与引文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
    2023-06-05
    203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现将商品房销售中的有关户型改造、拆分跃层及地下室、室内车库(车位)、配套用房转移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根据市规委的复函(附件)意见,开发公司变更规划许可销售改造户型、拆分跃层的商品房,应提交规划部门准予调整变更的文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方可输转移登记。二、已分摊的物业公共部位,开发公司不得再次销售。未分摊的物业用房、市政配套用房、派出所、居委会用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但物业用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派出所用房移交给公安部门、居委会用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用房移交给配套设施使用人的除外。三、规划设计为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可以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房屋设计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填写。四、规划设计为
    2023-04-22
    361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10-29生效日期:2002-10-29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地税函[2002]98号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为加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征收营业税问题房屋拆迁单位(甲方)向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乙方)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在补偿过程中依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征免税。(一)对甲方以新建房屋安置乙方,偿还建筑面积不足或等于拆迁面积,不结算价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房屋的工程成本价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结算结构差价的,应将差价款并入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对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拆迁建筑面积的,增加面积价款亦应并入核定计税额征收营业税。(二)对乙方取得的补偿,属居民个人住宅取得的补偿,暂不征收营业税,属单位取得的补偿,符合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文件规定,由政策统
    2023-05-05
    347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传销
    词条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更多>

    #传销
    相关咨询
    • 关于网络传销投资问题的处理方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4-11-07
      1. 收集证据:收集所有与诈骗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和电子数据证据,如交易记录、手机短信通知以及线上聊天的相关图文资料。这些证据对后续向公安机关提交线索非常重要,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对案情的理解程度,并有利于开展更为全面深入的侦查工作。 2. 报案:请立即前往就近的公安机构报案,并向公安人员详细阐述您所掌握到的各类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收到您的报案后会对此类案件予以高度重视,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 在企业销户时,关于投资款的处理方式
      贵州在线咨询 2024-11-18
      当一家公司面临注销时,对于投资者的投资款项,我们应当根据其相应的出资金额按比例进行返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资产完成清算费用支付、员工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赔偿金支付,所欠税务缴纳以及公司债务偿还之后,如果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将依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会按照各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在
    • 有关于非法集资跟传销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18
      关于非法集资跟传销的问题。非法集资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种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银行业的相关规定,私人不允许公开吸储,特征是以广而告之的形式,对外宣称高利息,吸收公众的存款。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项目、广而告之等形式,对不特定人群进行诈骗。两种罪的区别是,前款罪只是为了借钱,有还的意愿;后款罪是诈骗手段,没有还的意愿。传销也是刑法规定的罪名。有些
    • 想知道有关于住院报销的商业保险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4
      对于住院报销的商业保险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的原则,一般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保险公司再对剩余部分医疗费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会先根据保险条款确定可以赔付的项目(一般和社保的理赔范围一致),再扣除社保已经赔付的额度,得到实际赔付数。不论社保机构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凭发票报销,尤其是社保要求出示原件。所以,在申请报销社保时,要提醒工作人员开分隔发票,供之后商业险报销申请使用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投保时
    • 关于销售固定资产的扣除税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根据《财政部XX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XX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XX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XX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r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