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赔偿款到底该咋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23:26 456 人看过

闫某妮、孟某拴、孟某鹏、孟某队,均系新郑市郑港办事处某村村民。闫某妮是孟某拴的嫂子,闫某妮的丈夫早亡,分家时婆婆由嫂子闫某妮养活,公公则由小叔子孟某拴养活,后公婆年老去世,由二人分别安葬。

2010年夏,郑州某施工队施工,正好碾轧到了该村孟氏家族的祖坟,为了多要点赔偿,孟氏家族谎报称碾轧了10个人的坟头,经与施工队协商,获得了5万元的赔偿款。2010年11月7日,在村干部的调解下,孟氏家族代表对5万元赔偿款达成了如下分配协议:被碾轧的10个人的坟头每人3000元,共3万元,剩余的钱作为参与处理事件人员的工资。

此事看似已得到了圆满解决,谁知又生波折。原来孟某拴认为实际碾轧的坟头只有3个,即自己父母和孟某鹏父亲的,当初是为了多得赔偿才谎称10个坟头,现在肯定不能给没碾轧着坟头的人家分钱。于是大家瞒着闫某妮一起商量,说3个坟头一个1万元,其余就作为参与处理此事人的工资。

就这样,孟某拴自己留了1万元,作为父亲坟头的赔偿,给了孟某鹏1万元,作为孟某鹏父亲坟头的赔偿,剩余3万元扣除部分人员工资,余2.16万元。由于孟某拴和闫某妮因家庭纠纷不说话,于是孟某拴把剩余的2.16万元一并交给了孟某队,让孟某队代为分配。谁知,孟某队拿到钱后,并没有按商定给闫某妮1万元,作为其婆婆坟头的赔偿,而是只给了闫某妮2400元。

面对这种情况,闫某妮当然极力反对,她认为施工队实际碾轧的只有两个坟头,即自己婆婆和丈夫的,遂要求孟某拴按原协议给付自己丈夫和婆婆的坟头款各3000元,丈夫爷爷奶奶的两个坟头(报的10个坟头中包含)赔偿款6000元的四分之一,即1500元,共计7500元。双方协调不成,闫某妮将小叔子孟某拴告上法庭。

碾轧坟头数量有误差赔偿款该咋分?

中牟县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合议庭对于原被告获得的赔偿款是否属于合法财产,原告闫某妮、被告孟某拴及孟氏家族代表经村干部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等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碾轧10个坟头是谎报的赔偿款不是合法财产,不应该分配。经查明,孟氏家族报的10个坟头有7个没有被施工队碾轧,即该协商意见基于的事实是不存在的,且孟氏家族成员间也没有对该协商意见实际履行,因此,该协商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被告按该协商意见给付其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赔偿款不属于合法财产,原告要求分配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碾轧3个坟头是真实的赔偿款应该按协议分。新郑市郑港办事处某村村干部及该村孟氏家族成员,对5万元赔偿款的协商意见中,有事实依据的部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对他们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按协商意见执行。原告闫某妮丈夫及婆婆的两个坟头实际被施工队碾轧,按他们的协商意见,应分得赔偿款6000元,被告孟某拴作为孟氏家族代表,在接收到赔偿款后,有义务支付给原告。因原告已实际取得了2400元,故被告应再给付原告3600元赔偿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丈夫的爷爷奶奶坟头赔偿款数额的四分之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把原告婆婆的赔偿款给付第三人代为转交原告闫某妮,因第三人不认可被告给付的款项中包括原告婆婆的赔偿款,且没有实际给付原告,被告作为实际收款人按约定产生的义务不能免除。

赔偿是针对碾轧事实而不是数量赔偿款应按原协议分

中牟县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详细调查取证,对法律法规和法理的认真研究讨论,最终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法官认为,该案中施工队碾轧孟氏家族的坟,虽没有明显的经济损失,但从农村风俗习惯及尊重死者的角度来说,确实侵害了孟氏家族的权利,对孟氏家族的精神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孟氏家族要求施工队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具有法律依据。虽然孟氏家族虚报了被碾轧的坟头数,但施工队的赔偿款项并不是针对哪个坟头,而是针对的碾轧坟头的事实,不影响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效力,即孟氏家族获得赔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属于孟氏家族的合法财产。后孟氏家族代表之间又达成的分配赔偿款的协议,亦是在各家族代表均明知的事实情况下达成的,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是有效的。被告孟某拴作为孟氏家族的代表接收到赔偿款后,擅自改变分配协议,是不恰当的。故此,被告孟某拴有义务将原告闫某妮应得的赔偿款给付她。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孟某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闫某妮坟头赔偿款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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