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信单位承诺错过工伤认定时效劳动者状告无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7:38:20 305 人看过

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想方设法推卸责任,比如:否认劳动关系;表面上对劳动者及其近亲属许诺,暗地里久拖不决,意在拖过工伤认定时效;等等。无论怎样,如果被拖过工伤认定时效,受伤害的劳动者的权利则是最难补救的、甚至可以说是无法补救的。作为普通劳动者,最有效的方式是牢记自己的权利,相信法律,不轻信许诺,珍惜法律赋予自己的宝贵权利。

典型案例:

2008年6月23日上午,山东省某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冲床模具修理工范某正在工作。突然,冲床离合失控,滑块滑落,压在范某的右手上。范某的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和掌骨全部被冲掉,拇指、小指粉碎性骨折,小指的中节和末节也都没有了。工友们见状赶紧把他送到附近的医院,后来又转到省城济南的大医院。经过十几次大大小小的手术治疗,范某的伤情基本稳定,但右手因失去中间三指及掌心而严重畸形,剩余的两指也残缺不全。

范某出事后,公司董事长周某向范某许诺:给他楼房居住,让他妻子来厂工作;工伤已经报了,等范某伤情稳定、鉴定伤残后,一定将赔偿款一次性付清;只要工厂存在一天就让范某在厂里工作一天。由于这个公司是家族企业,范某与厂长周某(即公司董事长)又是远房表亲,当时就完全相信了周某的许诺,并且还很感动。

日子一天一天过去了,范某的伤情也已经稳定,他向公司提出进行伤残鉴定,而单位却不给盖章。厂长周某也威胁说,如果鉴定伤残,就必须退出楼房,并且支付居住期间的房租;解除劳动合同。范某的家人找周某协商,可是周某一直拖着不给办。

2009年9月17日,在厂方一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范某向区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超过一年申请期限而被拒绝受理。2009年11月,范某对某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等。2010年1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范某的仲裁请求。

2010年3月,范某又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害费用,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生活护理费,为其补缴各种社会保险费。但是,范某等来的结果仍旧是令其失望的。5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所受伤未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现依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主张相应的权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合议庭已经征求是否同意变更为其他案由进行审理,原告又不同意变更为其他案由审理,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被告不是仅未给原告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要求予以处理。”最终,法院驳回了范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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