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自2010年1月起,青岛市上调工伤1至4级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后工伤1至4级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64.43元。
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青岛市内四区符合此次待遇调整条件的人员共1071人。
工伤1至4级人员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每月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和160元;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以2009年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1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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