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棋子湾行政赔偿案终审政府“变脸”被判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5:16 255 人看过

政府一变脸,旅游项目开发合同竟变成了废纸一张。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某江棋子湾行政赔偿案,省高院今天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某江两级政府赔偿某江棋子湾琼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73万余元。

2001年5月31日,经某江黎族自治县政府同意,某化镇政府以书面协议,将棋子湾旅游项目交给琼某公司开发,期限50年。

然而,琼某公司开发还不到两年,县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单方面决定中止棋子湾开发协议,并要求琼某公司停止经营活动。随即,根据这纸会议纪要,某化镇政府通知琼某公司,解除与该公司的协议,并限期撤出棋子湾。琼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撤出棋子湾,并继续经营,镇政府遂组织有关人员对该公司经营设施进行了强制清理。

2004年6月,琼某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受到侵害,对某江两级政府一并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2005年4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某江两级政府作出的4个具体行政行为,单方解除其与琼某公司的行政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政,应予撤销。

2005年6月,琼某公司向某江两级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未得到答复。同年8月,琼某公司向海南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429188元。海南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琼某公司的损失与两被告的违法行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予赔偿。原告琼某公司在向两被告申请赔偿逾期未果的情况下,诉请行政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赔偿损失的数额应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为依据。今年8月,海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江两级政府赔偿琼某公司730390元,并承担司法鉴定费8000元。

一审判决后,某江两级政府提起上诉,认为评估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证据材料也没经过当庭质证,系错误采信司法鉴定导致判决错误。

省高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具有鉴定主体资格,其作出的鉴定报告反映了鉴定委托、鉴定过程、鉴定步骤和方法及结果等内容,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江两级政府应赔偿琼某公司73039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今天,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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