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贷款由谁来做“主贷人”?有的夫妻觉得,房屋按揭款其实是两个人一起来偿还,不用分什么你我,填谁的名字都一样。真的一样吗?
大-刘跟太太一起买房时,太太又打趣道:“你来做主贷人吧!要是以后你有了外心,住房贷款也就由你一个人来扛,算是对你的惩罚。”
真的是这样的吗?贷款合同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就不用承担偿债义务吗?
其实,人们对于这种“主贷人”和“共同贷款人”的认识上,还有许多不甚了解的地方和误区。在确定夫妻中的哪一位做“主贷人”的问题上,也有不少值得关注和考虑的细节。
误区一:不是主贷人离婚就不用还房贷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就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一样,婚后他们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无论是否是“主贷人”,是否共同申请了住房贷款,都有偿还住房贷款的义务。
只有当房产判定由离婚后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才可以提出变更住房贷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偿还贷款的义务。如果单方面地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贷款合同,就不用继续履行偿债的义务,无疑是他对住房贷款理解上的误区。
误区二:不是主贷,就是参贷人?
专业人士认为,“主贷”和“参贷”都是不标准的称法。在银行的住房贷款合同中,一般只把夫妻中的一方设为“贷款人”,另一方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对于“共同贷款人”,不仅要求是为“贷款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还必须为住房贷款抵押物的房产的所有者之一。
但是,这一条对于夫妻来说是个例外,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以作为住房贷款的“共同贷款人”。举个例子,即使大-刘夫妇购买的住房产权证上只有大-刘的姓名,刘*太也可以申请成为住房贷款的“共同贷款人”。
误区三:那是不是主贷人可以随便定呢?
当然也不是,住房贷款涉及到的细则,也值得很多夫妇仔细揣摩,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就是其中的一项。但是,仔细查看保险条款,我们可以看到,还贷保险责任险只保障“主贷人”发生意外或是伤残的情况。
在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的时候,银行都要求贷款人购买一项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这项综合保险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损失保险,当抵押的房产出现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例如火灾、暴风雨、坍塌等,保险公司将承担财产的损失;还有一项就是还贷保证责任险,要是贷款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或是伤残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将承担剩余的还贷责任。
所以在选择主贷方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家里的顶梁柱为主贷方,这样在住房放遭遇意外时,可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贷款。当然,购房指南希望大家谁也不要用到这个险,平平安安最好。
误区四:不要共同贷款人可以吗?
当然可以,但是更多的情况话购房指南建议还是保留共同贷款人,主要的原因在于扩大贷款的额度。现在不少银行在审批住房贷款的时候,都要求每个月的还贷额不能超过贷款人月收入的一半。
举个例子,小马和老婆去买房,申请的住房贷款时,每个月需要还款3500元,而小马的月收入在6000元左右,不能达到银行的这项要求。老婆月工资虽然不高,2500元上下。但是一起来贷款的话,月收入和达到了8500元,超过了每月还贷额的两倍7000元,因此符合了银行发放贷款的基本要求。
另外,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共同贷款可可以提高贷款的额度。与商业住房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要低,夫妻共同申请住房贷款,可以使用的公积金贷款比例提高了,为住房贷款所需要支付的利息自然也会减少。
误区五:共同贷款的财产份额是均分吗?
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也就是说财产份额是夫妻双方进行约定的。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比例各半,则需在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两人的姓名。如果双方出资比例不等,虽在房产证上也会登记两人姓名,但必须说明各自所占比例大小。如果是一方的自愿赠与,也应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赠与的份额,并在公证文书中予以注明。
最后给大家补充一些小知识: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需要准备的资料:
身份证(2代需正反两面,复印件一式三份)、户口本(最前页、索引页、个人单页)、收入证明(盖单位章)、购房合同、结婚证、首付款收据等其他银行要求的材料。
夫妻共同贷款哪些情况需要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手续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好公证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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