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71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常,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中文化,原系顺德立刻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顺德区龙江镇世埠居委会西华直街31号。2003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偷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群,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常犯偷税罪一案,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15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顺德立刻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刻某公司)于1992年12月注册成立,是中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张某常,属独立经营核算的法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立刻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光管支架、镇流器等电器产品。立刻某公司于1999年1月至2002年5月期间,在被告人张某常的授意下,采用帐外经营的手法,设置两套帐核算销售光管支架等产品,外帐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大部分销售不开具发票,只开具产品出仓单、产品送货单,而该部分销售收入记录到公司内帐,以独立反映该公司大部分销售收入状况,内帐的销售收入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逃各税种的税款共计人民币14807669.90元,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95.48%.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9年至2000年12月期间,立刻某公司以立刻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产品出仓单和立刻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产品送货单为发货依据,销售光管支架等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含税)人民币64791455.21元,瞒报应税销售收入人民币44286903.88元,少缴增值税人民币7528773.66元。其中,(1)1999年少缴增值税人民币2875163.20元;(2)2000年少缴增值税人民币4653610.46元。
由于立刻某公司存在帐外经营情况,会计帐上未能准确核算盈亏,故税务机关依法对立刻某公司在1999年至2000年12月期间的经营采用利润核定的方法核定该公司利润率为5%.经核实:(1)1999年间,立刻某公司核定利润为人民币1097862.86元,抵减以前年度亏损人民币41695.28元,少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人民币253480.22元,地方所得税人民币31685.03元,共人民币285165.25元。(2)2000年间,该公司核定利润为人民币1671002.75元,少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01040.66元,地方所得税人民币50130.08元,共人民币45117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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