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征询意见一致。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内容要具体,申请表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名称一律使用全称;申请表应A4纸打印,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或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如涂改,涂改处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图纸除外)。根据审批权限,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以上需先征求属地意见,再到市城管局办理审批手续。属地意见填写在审批申请表中“有关部门意见”栏内,分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分局公章。
需说明申请的原因、具体位置、面积和时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施工单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绿化规划设计图纸必包括以下内容:征地红线、指北针、建设单位公章、相应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签名、周边环境说明、苗木表、绿地指标,且天台花园和架空层绿化要表明,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电子光盘1份。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http://shenbao.d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网上预审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打印网上申请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作退件处理。
2.受理。网上提交申请事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申请。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说明原因,5个工作日内退回不予受理。本事项在网上办理的,本局在受理环节将以短信告知或网上打印的方式出具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通知及受理凭证。
3.提交纸质材料。经网上预审通过的事项,申请人将纸质材料报送接收部门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办事窗口,并提供原件核对;接收地址:东莞市莞城莞龙路141号;邮政编码:523112。
4.审查。本审批事项采用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申请人配合开展实地核查。审查完成后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5.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在窗口通知取件后凭受理回执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办事窗口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自取地址:东莞市莞城莞龙路141号。
注:
(1)申请材料可通过快递的方式进行传递,申请人支付邮寄的费用并自行承担邮寄过程中材料丢失等风险;邮寄申请资料时请务必附上回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办理结果可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传递,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并支付邮寄的费用。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收件,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的,接件人员不予收件;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收件。受理。收件后,经办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受理。收件后,经办部门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本审批事项采用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申请人配合开展实地核查。审查完成后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在窗口通知取件后凭受理回执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办事窗口领取结果。通过网上办理的,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者邮寄送达办理结果,同时提交所有纸质申请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自取地址:东莞市莞城莞龙路141号。
注:办理结果可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传递,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并支付邮寄的费用。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街道莞龙路141号
五、办理时限
18(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其收取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其收取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二倍罚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十八条(2017年修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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