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江苏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15:17 142 人看过

缴费基数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二、办理程序

1.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于每年1月1日起直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其余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自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

2.参保单位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拷有申报程序文件的U盘),并同时附报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计算出月均数,并按下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月均数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申报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

三、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其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伤残津贴乘以12个月后申报。

2.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3.对逾期未申报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当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单位。

4.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5.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每一结算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确定后执行;其他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23: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江苏省东台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查询结果
    社保年度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下同)最低缴费基数为347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7349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5783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470元/月。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上海人社局发布的4月1日社保上下限仅在4月实行了一个月,5月1日起以新的社保基数上下限执行。按照国家要求,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以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9年5月起,本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24633元/月和4927元/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2023-07-11
    165人看过
  • 2016年江苏省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23-07-20
    451人看过
  • 江苏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哪些新标准
    江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提至2899元从省人社厅获悉,从9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从2564元提高到2899元,上限从12820元提高到14496元。这也意味着,参保职工每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水涨船高。记者了解到,参保职工一般按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保险的参保费用。不过,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社保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则跟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985元。以养老保险为例,缴费基数下限从2564元提高到2899元,由于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是8%,参保职工每月需多掏(2899-2564)×8%=26.8元。用人单位为每个员工则需多缴养老保险费70.35元(缴费比例为21%)。考虑到各地私营企业均占有一定
    2023-05-04
    122人看过
  • 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贷款政策是怎样的
    江苏省出台了助保贷款统一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助保贷款工作在我省全面推开。凡具有江西省户籍且按规定参加了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到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助保贷款。据统计,截至底,我省共有61.68万名参保职工中断了缴费。其中,接近退休年龄的困难职工约9.3万人,占中断缴费人数的1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保而不包,水平合理、控制风险,政府贴息、个人退休还贷”的原则。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助保对象每年的贷款额度不高于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贷款的最长年限和最高额度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
    2023-05-09
    52人看过
  • 江苏省前三季度医保费欠缴近1亿
    江苏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应保尽保。记者从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日前结束的全省医疗保险稽核工作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江苏共查出参保单位少缴医疗保险费用达0.89亿元,目前这些单位已补缴医疗保险费0.887亿元。今年是医疗保险稽核年,是医疗保险稽核工作全面提升的一年江苏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应保尽保。记者从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获悉,日前结束的全省医疗保险稽核工作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江苏共查出参保单位少缴医疗保险费用达0.89亿元,目前这些单位已补缴医疗保险费0.887亿元。今年是医疗保险稽核年,是医疗保险稽核工作全面提升的一年。前三季度,全省共书面稽核医疗保险参保单位62822户,人数323万人;实地稽核16203户,实地稽核160万人。稽核人数达到参保人数的44%。全省查出应参保未参保1.27万人;已参保未足额缴费44.8万人;查出少报医疗保险基数5.63亿元,查出少缴医疗保险费0.89亿元,补缴医疗保险费
    2023-06-09
    415人看过
  • 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清远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是什么,2021年上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中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成了12个档,分别是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灵活就业者可自由选择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的方式和扣款的方式及时间没有变动;2、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缴费流程是怎样的,灵活就业人员持灵活就业状态相关证明到户
    2023-07-22
    495人看过
  •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为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的实际,制定如下办法:一、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类情形中起始补缴时间为最早时间,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迟于最早时间的,以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为准。(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二)1991年12月
    2023-02-22
    161人看过
  • 浙江省工伤赔偿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1、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全部劳动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的标准是:1、最低是在岗平均工资的60%,根据行业风险不同确定费率.;2、每年的会调整新的缴费基数,当年7月开始实行至下一年的6月30日;3、工伤是由单位缴的,个人缴交不了,具体的行业缴交比例也有所不同,范围在0.5%-1.5%。一、工伤缴费基数什么意思1、缴费基数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全部劳动者。二、工伤保险多少钱一份工伤保险由用人单
    2023-04-05
    409人看过
  • 江苏省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和金额如何确定?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连续缴纳年限为10年。城乡居民医保没有最低缴费年限,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享受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缴一次)。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且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江苏省职工医保自付比例将降至25%以下职工医保自付比例降至25%以下,根据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积累和使用情况,适当扩大支付范围,如允许个人账户的资金用于疾病预防,参加补充保险,为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昨天,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待遇保障水平新闻发布会上,江苏今年将提高三项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更加有效地保障参保人员病有所医、生有所保。职工医保自付比例不超25%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沈焕根处长介绍,今
    2023-07-03
    367人看过
  •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管理,预防和解决社会保险费欠缴问题,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第三条按发生时间的不同,欠费分为当期欠费和往期欠费。(一)当期欠费:指一个征收期(月)内,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往期欠费:指除当期以外,本年和以前年度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四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单位,经主管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认定后暂不纳入催缴和清缴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二)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缴纳税收和社
    2023-04-25
    123人看过
  • 江苏省靖江市出台新农保个人缴费激励机制
    依据省人社厅2011年新农保工作指导意见,江苏省靖江市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原有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办法,建立多缴多得的补贴激励机制,调动农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办法规定在原规定个人缴费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农民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政府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为:参保人员每年缴纳300元,市财政补贴40元;参保人员每年缴纳500元,市财政补贴60元;参保人员每年缴纳800元,市财政补贴80元;参保人员每年缴纳1000元,市财政补贴100元;参保人员每年缴纳1200元,市财政补贴120元;参保人员每年缴纳1500元以上,市财政补贴150元。二级以上重残及低保等特困参保人员,市财政每年补贴标准为100元。(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6-07
    54人看过
  • 江苏省2023年最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对象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项目和标准(一)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
    2023-05-30
    389人看过
  • 江苏省工伤停工留薪期目录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一、工伤鉴定完是否还可以休工伤假我国是没有工伤假的。劳动者进行工伤鉴定后,如果需要治疗的,有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023-03-18
    430人看过
  • 江苏省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政策解读
    第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2.加保和退保。《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
    2023-05-05
    29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江苏省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2-27
      江苏省社保缴费比例分为单位和个人,我们接下来具体看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7%、0.8%,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 江苏省工伤保险补贴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28
      (五)本条(一)、(二)、(三)、(四)各项标准的调整,含2007年应调整的增长数。即:为2007年和2008年工伤待遇调整增长数之和。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11元; 二级工伤伤残
    • 江苏省失业保险缴费范围及比例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08
      江苏省失业保险交纳范围及比例: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按照
    • 江苏省境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2
      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江苏省工伤保险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
    • 江苏省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6
      就您所咨询的社会保障费一事,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其实际月工资的34%按月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照按照其实际月工资的1%按月缴纳。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按月扣缴,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