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如何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21:34:49 224 人看过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限规定如下: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合同无效仲裁庭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所以仲裁是可以确认合同无效的,并且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就更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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