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再次工伤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08:15:08 457 人看过

再次工伤鉴定手续: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需要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申请表等资料;资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

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证据的调查核实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5)举证责任:

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天内应作出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5、送达与抄送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6、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其实如果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不管是由用人单位申请认定还是由受伤职工及其家属申请认定,这时都需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提出申请。当然,申请工伤认定也是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具体工伤认定程序的内容,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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