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公司设立以章程为基础,合伙企业设立依据合伙协议,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合伙企业则相对简单,内部关系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合伙企业则相对简单,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公司规模较大,存续期限相对较长,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企业的设立则依据合伙协议。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2、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3、内部关系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4、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5、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区别
标题:区分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概念区分
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驰名商标权利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其受到损害的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1. 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2. 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3条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三、结论
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在主观和行为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但两者之间存在竞合,即在某些情况下,假冒行为可能触犯侵权行为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避免过度扩大侵权行为范围。同时,对于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存在显著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企业的设立则依据合伙协议。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其次,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再者,内部关系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最后,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因此,在区分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避免过度扩大侵权行为范围,并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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