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法人、社会组织(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3)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4)完善的保密设施和制度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网址:http://www.hyland.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二)受理。
1.网上预审。接收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反馈受理情况。对提交电子材料齐全的,到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资料;对提交电子材料不齐全的,补充提交。
2.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需要转报上级审批的预审项目,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区国土分局规保股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规保股领取《关于土地开垦区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审查批复》。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办事大厅业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需要转报上级审批的预审项目,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区国土分局规保股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规保股领取《关于土地开垦区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的审查批复》。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阳区淡水镇桥背伯公坳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B栋大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国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年)
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40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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