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1:54:14 63 人看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形势,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从最近组织开展的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也存在着政策执行不严、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根据险种的统筹层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法规规章,严格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要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管理等重大问题上,坚持集体讨论,做到公开透明。要及时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款一致。不得滞留、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不得设立过渡户。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要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三、落实责任主体,理顺管理体制

各地要按照“先审计、后移交,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2007年上半年前,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基金向劳动保障部门移交,并研究解决移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清理回收违规基金。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97号令)的规定,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程,2008年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提高基金支付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利益。

四、建立健全制度,切实改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一是要建立由各级政府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按照统筹层次,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机构各负其责,经办人员各司其职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二是建立定期公布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应的数据和材料,每半年在公共媒体上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运作情况,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断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对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不得谎报、迟报和瞒报。

五、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

全省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每年安排一定的检查项目,确保检查收到实效;要加大对社会保险待遇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堵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漏洞;要严格执法,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禁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真正做到立案及时、结论准确、依法办案。同时,要举一反三,深刻剖析发案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并及时上报案件查处情况。

六、规范企业年金管理,防范运营风险

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陕政办发(2005)36号)等有关规定,加快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对企业年金管理不规范的机构,要将其企业年金计划在2007年年底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要深入开展遵纪守法教育,特别是遵守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法规教育,加强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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