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登记实施细则[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4:51 36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因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继承而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转让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同样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协调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的相关登记工作。

第四条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中以下各类登记事务: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继承和抵押;

(三)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租赁。

第五条房地产登记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登记责任人)为: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活动中的受让人;

(二)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继承人;

(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四)租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承租人;

(五)其他相关活动的利益关系人。

第六条登记责任人必须按《办法》及本细则,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登记。

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登记和保持记录准确。因登记责任人提交错误的或虚假的文件以及延误登记而产生的后果,由登记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在市房地产登记处的登记顺序为准;但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登记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合同生效日为准。

第二章登记

第八条房地产登记的文件为: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变更合同(包括补充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下同)的出售、交换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继承的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及注销抵押文件;

(五)出让合同期满时,注销合同的文件;

(六)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七)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其他有关文件,包括相关的债务契约,房屋预售、出售、租赁等房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文件,建筑物的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等;

(八)与本条上述各项相关的法院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

(九)登记责任人认为需要登记而市房地产登记处准予登记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登记文件,如有外文签署的文本,由登记责任人负责翻译为中文,并以中文本为准。

第九条房地产登记的期限:

(一)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中的各项文件,必须在文件生效日起三十天内登记;

(二)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活动中的各项文件,必须在文件生效日起六十天内登记。

本条所指生效日,除我国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外,均指文件签署日。

第十条超过第九条规定期限三十天登记的(不满三十天以三十天计),加倍收取登记费;超过规定期限六十天登记的,按登记费的三倍收取;余类推,但最高收费额不超过登记费的五倍。

第十一条登记责任人可委托他人代理登记,但必须出具有效的委托代理证书。

第十二条房地产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责任人或代理人应向市房地产登记处填交登记申请书,并提交应登记文件的副本或影印件,同时交验应登记文件的原件;

(二)市房地产登记处验阅后开具收件收据,将应登记文件登记在案,并在登记文件上加盖登记印鉴;

(三)登记责任人或代理人在送入登记申请书及交验文件十天后,可到市房地产登记处领取盖有登记印鉴的文件原件。

第十三条凡在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登记事项,按规定缴付登记费。

第三章查阅

第十四条在市房地产登记处登记在案的所有文件均可公开查阅。查阅人应填写查阅申请书,缴付查阅手续费。

第十五条查阅人不得将查阅的文件带离市房地产登记处,并应遵守市房地产登记处的查阅制度。

第十六条凡需要复制查阅的文件,应填写复制申请书,缴付复制费,复制件应经市房地产登记处印鉴证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登记、查阅及复制的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登记处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0: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个人所有非营运用的房产可以享受免税,企业创办的用于自用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可以享受到免税;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一致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对于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可以暂免房产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查实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怎么理解?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023-07-07
    374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确权前置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权确权前置的相关内容有:1、关于土地权属的纠纷,一律先行政府处理;也就是要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谁的纠纷。2、土地权属的纠纷,必须先有国土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由同级政府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再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是针对政府对权属的决定提起诉讼,所以不是民事诉讼。3、除土地权属以外的土地纠纷可以直接提起民诉,土地权属纠纷应先复议再提起行诉。农村土地确权以后使土地使用权多少年?综上所述,农村的土地如果未被国家征用,想自己开发的需要带上相关证件去土地局开申请,而土地使用权一旦下来就可以征用土地了,不过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期限是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那天至往后三十年,到期后需将权利交还给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023-07-19
    426人看过
  •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土地流转方式
    第五十三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十四条专业大户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第五十五条村集体统一经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包方。第五十六条合作社专业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分红。第五十七条企业自主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金,全额返还到相关承包方。第五十八条村企联合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
    2023-08-17
    137人看过
  • 上海市浦东新区内销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浦东新区补地价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就浦东新区内销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程序(一)开发单位向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提交以下土地批租资料:1.申请土地批租报告1份(包括项目内容、规模、位置等);2.批租地块的权属证明材料(批文、土地证及附图)1套;3.有关申请批租各方的协议、意向书1份;4.空白地形图(1:2000、1:1000或1:500)8份;5.申请土地批租各方的注册文件及法人代表证明1份;6.商品房建设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1份;7.联系单位、人员姓名、邮政编码、电话号码1份。(二)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根据有关规划参数和项目所在位置、商服情况、交通条件等因素核定地价。(三)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定土地局(出让方)与开发单位(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四)受让方根据出让合同规定付清土地出让金。(五)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划
    2023-06-10
    343人看过
  • 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与补偿细则
    1、关于国家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细则我们分为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关于房屋征收一个是关于补偿。首先我们先来看关于房屋征收,国家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2、在国家为了保护社会安全,进一步的提高国家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等的需求,需要向人们征收房屋的,至少由县级的人民政府进行判断是否属于以下的情况从而做出决定:(一)、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国家安防和向外交涉需要的;(二)、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当地的人民政府需要来进行交通,能源等方面的建设需要的;(三)、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当地的人民政府需要来进行学校,体育,社会等公共财产方面的建设;(四)、向人民征收的房屋是当地的政府需要用来进行当地具有保障性的居住房屋的建设;(五)、向人民征收的土地是人民政府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组织要求进行对危楼危房等相对来说极其落后的地方进行大规模的重建的需要;(六)、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合理的为了其他的公共利益来征收人民的房屋的。3
    2023-06-03
    284人看过
  •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各行业控股(集团)公司:现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1999]7号)重新修正并发布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细则。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也适用本细则。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四条凡属
    2023-05-10
    193人看过
  • 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一)
    一、关于房地产登记1、因申请将已购公有住房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变更为购房时全体同住成年人的,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与购房时其他同住成年人应当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4)《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查阅证明(原件);(5)地籍图(宗地图)(原件二份);(6)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2、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登记备案的,应当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市登记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登记备案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将登记备案文件抄告区县房地产登记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登记备
    2023-06-05
    220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纳税细则的实施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纳税细则的实施规定有哪些?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
    2023-04-13
    188人看过
  • 《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出台
    《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昨日出台。记者从南京市房产局获悉,《细则》的出台为公房承租权转让明确了阳光操作规则。《细则》规定,所谓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公有住房出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破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同套内其他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价款,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同时,当事人应向产权人如实申报转让价款。产权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向转让人收取100—200元的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公有房屋的维修。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当事人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办理公有住房退、承租手续应提交如下资料:转让协议,公有住房租赁合约;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的同户籍家庭成员意
    2023-08-16
    209人看过
  • 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有效吗
    土地不能永久性转让,土地转让不得超过承包期。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程序是什么?(一)由转让人提出土地转让申请,由受转让人提出用地说明。(二)由转让人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图。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4、主管局批复(如兼并应提交兼并合同)。5、职代会决议。6、双方营业执照。7、双方公证书。(三)经实地勘测后,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及绘制转让红线图。(四)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耕地转让权可以转让吗耕地转让权可以转让。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权利。转让的内容包括出售、交换和参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订合同,受让方还必须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
    2023-03-30
    107人看过
  • 以转让股权方式实施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效力之认定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裁判要旨】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实际获得该公司的土地,属于商事交易中的正常活动,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予以衡量;对此类协议,不应认为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无效。【裁判解析】本案投资者欲采取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的手段获利目标公司的土地项目,恰恰是因为涉及了土地问题,因此,很多人对这类协议的效力产生了质疑,往往“本能”地认为这类协议签订的目的系为了规避土地管理法规,恶意逃避国家税收,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土地非法流转的目的,故此类协议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我们认为,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获取目标公司所享有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如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市场份额、优质客户、生产线、商标、商业秘密等而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或实现控股,是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被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合法交易行为,本案之情
    2023-05-06
    472人看过
  • 广东省土地使用税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广州、深圳市为1.5
    2023-04-13
    110人看过
  •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不得转让。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人缴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对该副土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开发后,可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一定程度的开发是指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不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占很大比重,为了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该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以
    2023-06-10
    179人看过
  • 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发布时间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1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修改后重新发布。二、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
    2023-04-13
    42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施细则有什么内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31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出让土地类型、目的,取得土地利用状况等的差异,依靠原则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来衡量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已远远不够,所以出台土地出让金实施细则。
    • 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如何实施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和测量,由
    •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后,原《土地登记规则》是否还有效?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2
      《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实施后,原《土地登记规则》自动失效。因为根据《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1号令)第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以及第二十条“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转让申请。划拨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个阶段为办理出让手续阶段。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则与申请人共同协商有关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双方取得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土地承包权转让是否需要实施登记?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1-18
      不是必须要登记的,可以选择不登记,但是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条件有两个,一个是转让合同有效,另一个是让与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登记,并非生效要件,但属于对抗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