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有何解释《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认为违反了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异议的程序,异议是指公众对商标局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注册提出的异议。也就是说,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以便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规定异议程序的意义在于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的机会,通过社会力量保证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质量。本条关于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1.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应当办理异议程序。也就是说,商标局应当对初步审定的每个商标进行公告,征求公众对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要程序,异议期限为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即异议期限为3个月。一方面,异议期限不宜太短,以便公众有足够的时间提出意见;另一方面,异议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延长商标注册时间。综上所述,本条规定的异议期限为三个月
3.异议主体: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写明《商标公告》刊登的被异议商标的编号、页码和初审批准文号,核准注册程序虽然本条规定每一个初步核准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但并不是每一个商标都会受到异议。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予以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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