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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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解释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解释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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