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41:21 426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听取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稳步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好这项工作并妥善安置职工,有利于国防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快军工行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有利于保障部分困难军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和改善就业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在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阶段,要帮助企业制订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协助企业办理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要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企业规范操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后,要共同处理好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善后问题,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二、加强审核,规范操作,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实施关闭破产的军工企业,要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军工企业关闭破产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的问题严格把关。对企业上报的职工安置方案,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的要求进行审核,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企业及军工集团公司协调,指导企业修改完善安置方案。对需要核实的问题,要逐项搞清。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关闭破产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费用问题,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军工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认真予以落实。要充分考虑军工企业的特殊困难,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解决好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对关闭破产军工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军工集团公司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进行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可与企业或军工集团公司签订补缴协议,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缴或在资产变现中予以清偿。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千方百计帮助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认真履行缴费义务,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失业调控,做好就业服务,努力促进再就业

妥善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是失业调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缓解本地区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积极为关闭破产军工企业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关闭破产有效资产重组安置职工,实现从原有岗位到新岗位的平稳转移,尽可能减少转到社会的失业人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将国家制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再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引入到关闭破产军工企业中去。要对核工业矿山和地处三线的关闭破产军工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关闭破产军工企业中的再就业困难职工,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职工再就业。

五、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协调,加大跟踪和监控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经常深入军工企业调查研究,详细了解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建立健全职工安置工作信息资料库。进一步加大对职工安置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力度,加强工作协调,对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要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防治预案,对职工安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要及时报告。

要认真总结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好工作典型,指导企业开展工作。今年,各地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在本地区、本行业树立1-2个典型加以推广。典型经验材料请于9月底前报送劳动保障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9日 0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职工安置相关文章
  • 劳动部关于做好关停并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力字[1991]25号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出现了一些关停并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做好这些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关停并转企业的职工,应区别情况,统筹考虑,采取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调剂安排,组织起来生产自救,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予以安置。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进行。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关闭的企业,其职工的安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安置方案,首先在本系统内调剂安排;本系统内调剂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劳动部门协助调剂安排。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为尽快恢复生产创造条件。在整顿期间发放
    2023-04-24
    65人看过
  • 企业关闭破产因工伤残职工的安置
    一、企业关闭破产,经县级鉴定为1-4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因工致残的职工,其伤残抚恤金、医疗费、护理费(指按规定享受护理的人员的护理费)应一次性清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对因资产变现一、企业关闭破产,经县级鉴定为1-4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因工致残的职工,其伤残抚恤金、医疗费、护理费(指按规定享受护理的人员的护理费)应一次性清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对因资产变现困难等原因不能清缴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收。二、企业关闭破产,经县级鉴定为5-6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因工致残职工,其因工致残部位的医疗费事可一次性清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三、职工因工致残,经县级鉴定为5-10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基
    2023-04-14
    11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府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10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属煤炭行业是我省三大特困行业之一。自1998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已有部分省属煤矿相继实施了关闭破产,部分职工也得到了妥善安置。为进一步做好省属煤矿职工安置工作,实现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改革脱困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11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属煤矿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一)关闭破产煤矿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再提前5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从事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相应减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
    2023-04-21
    134人看过
  • 关于印发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2月7日,张*建副部长主持召开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对2006年的工作进行部署,提出了要求。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六年三月十三日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2月7日,张*建副部长主持召开部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听取了失业保险司关于2005年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总结,以及有关重点行业改革
    2023-06-11
    18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有关问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提高劳动者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本市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的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持证上岗工种”)为国家规定的90个工种(职业)。《关于印发〈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7〕149号)中未包含在持证上岗工种范围内的23个工种(职业)(见附件二),不在此次施行《规定》范围之内。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持证上岗工种范围。二、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劳动者从事持证上岗工种岗位时,须审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不得推荐相应岗位。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不得办理招聘备案手续。三、用人
    2023-06-10
    316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对《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化学检验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你中心《关于请明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化学检验工是职业还是工种的函》(粤劳职鉴[2004]53号)收悉。经研究,我中心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我国的职业标准体系主要由两大类型的标准构成,即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国家职业标准。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我部已组织编制完成并颁布了三百多个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原则上不再执行相应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可执行原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作为过渡进行培训和鉴定。“化学检验工”国家职业标准已于2002年2月11日颁布实施。因此在培训和鉴定中不应再执行作为工种的“化学检验工”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而应执行作为职业的“化学检验工”的国家职业标准。在落实对化学检验工的就业准入控制中,也应以新的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视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考核鉴定并取得化学检验工
    2023-04-22
    239人看过
  • 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化学工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加强溶
    全国推广使用溶解乙炔气以来,已建成一百多个溶解乙炔站,年供溶解乙炔气量占全国气焊、气割、加热等所用乙炔气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十一个乙炔气瓶制造厂,年产乙炔气瓶超过三十万只,基本上满足了乙炔站用瓶的需要,并开始出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乙炔站的建设方面,主要是有些地区不按规划和实际需要办事,盲目建站,一哄而起。如有一个省,未经批准擅自上马的乙炔站就有三十多个,仅一个中型城市就有七个:有不少乙炔站,设计不合理,设备落后,粗制滥造,缺少安全、消防、环保与劳动保护设施;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操作、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低,缺乏乙炔安全生产知识,违章操作、劳动纪律松弛现象严重。因为乙炔站隐患多,爆炸燃烧事故时有发生。在乙炔瓶制造方面,主要是有不少企业,不了解国内外市场信息,不执行国家规定,不听劝阻,盲目筹建新厂或引进生产线;已经国家批准的乙炔瓶制造厂,也有片面追求产值、产量
    2023-06-09
    293人看过
  •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161号文件中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控股”是指国有企业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中的规定,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
    2023-06-09
    168人看过
  • 关于停产、半停产、空壳、破产和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转变的意见》(苏府[2002]62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市属企业停产、半停产、空壳、破产(包括破产未终结)和关闭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1)国家批准的政策性破产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办法。①经市政府同意,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②破产企业与原固定制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个人一次性安置费与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挂钩,并不再领取失业救济金。其中原固定制工男子48周岁以上(含48周岁)、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的,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也可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但职工不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可按规定申领失业救济金,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③对实行劳
    2023-03-02
    116人看过
  • 江苏省关于审计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审核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劳社函[2003]35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与经贸委、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关停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落实职工安置计划中遇到的问题,要会同经贸委、财政等部门妥善处理。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反映,解决基层矛盾。员工安置计划应遵循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成熟实施的要求,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二是对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职工安置方案初审,填写《职工安置计划审核意见》,签署初审意见,并随职工安置计划材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职工安置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三是由企业所在地市劳动和社
    2023-05-31
    367人看过
  •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设置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工作组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哈劳社发[2004]73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的实施意见》(哈发[2004]9号文件)的要求,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置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工作组。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组人员构成组长:王璞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成员:张小平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王永晏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处长伏玉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郭宏升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助理调研员邵翠萍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主任科员李国滨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主任科员二、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能负责对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为:劳动关系认定;特殊情况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偿还职工债务情况;相关待遇提留标准;补偿标准的认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023-04-24
    238人看过
  • 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文号:国经贸企改〔1999〕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委管国家局:今明两年是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关键时期,企业兼并破产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今年的第一、第二批兼并破产项目已陆续下发执行,第三批正在抓紧审核。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年围绕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企业兼并、破产、关闭工作的实施力度会进一步加大。但是,近来有的行业、地区和企业在实施兼并、破产、关闭过程中,由于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使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规范操作、有序进行,把握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间的关系,各行业、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和吸取工作中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对突发事件的防范,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2023-04-29
    391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经评估,批准山西省交通技工学校等20所技工学校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现公布如下:山西省交通技工学校山西省电子技工学校忻州铁路运输技工学校呼伦贝尔盟技工学校沈阳飞机工业公司技工学校吉林石油技工学校牡丹江市劳动局技工学校浙江工业技工学校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山东省莱芜钢铁总厂技工学校山东地质技工学校河南省烟草技工学校新乡市第三技工学校荆门市技工学校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技工学校广东省韶关市技工学校成都飞机工业公司技工学校攀枝花钢铁公司技工学校贵州航空工业技工学校>夏西北煤矿机械制造技工学校被批准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要充分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不断开拓进取,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增强办学活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就业业务,为经济建设业务。
    2023-04-22
    371人看过
  •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2]93号为规范我省关闭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做好我省关闭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川劳社办[2002]93号为规范我省关闭破产企业的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工作,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做好我省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欠费核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关闭破产涉及到的企业欠费核销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与稳定大局,也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
    2023-06-09
    119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工安置是指企业破产或者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员工时,向工会提出如何安置员工的提案,工会通过后执行。 职工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改... 更多>

    #职工安置
    相关咨询
    • 企业关停职工安置,工会起什么作用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6
      企业关停职工安置,公会可以起到最大限度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益作用。
    • 企业被国家强制性关闭,宣布破产,职工该如何安置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2
      企业被国家强制性关闭,那么国家应当应当对职工有一个合理的安置,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另外安置工作。
    •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人如何安置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15
      1、一般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都是由当地政府发文,企业主管部门引导进行。关于工人如何安置的问题应该在政府的改制文件中有所阐述,因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改制的方案也不相同。 2、如果未得到妥当安置应该找谁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都是由当地政府发文,企业主管部门引导进行,有问题当然应该找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直接找政府解决。
    • 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30
      国有企业改制要区别情况、分类安置职工。 (一)鼓励改制企业最大限度地留用原企业职工。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留用原国有企业职工占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并依法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 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
    •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内容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28
      (一)关闭破产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 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 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 3、抚恤人员人数; 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 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 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 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 4、退休人员管理服